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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招聘(湖南海外旅行社招聘信息)

发布时间:2023-06-28 22:19

湖南海外旅行社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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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介绍

衡阳湘航国际旅行社是靠谱的公司,他成立于湖南衡阳市珠晖区的现代化企业,公司组建于2021年12月13日,主要在互联网销售、旅客票务代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打字复印领域从事服务工作,“过硬的质量,良好的信誉,一流的服务”是我们公司的企业宗旨,也是我们企业员工永远的追求!我们相信您的一次选择,我们将成为终生朋友,衡阳湘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着“质量、用户至上、价格合理”的宗旨,与您共创美好未来!垍頭條萊

湖南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垍頭條萊

巴龙国际集团创建于一九九一年 , 遵循 “先生存后发展 、发展中规范 、规范中提升”的企业理念 ,现已发展成为集建设 、置业 、服装 、银行垍頭條萊

、基金 、能源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中国民企500强 ,中国驰名商标。萊垍頭條

集团总部位于青岛,现有员工近六千人。 集团在国内设立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州 、深圳 、济南 、江西 、福建 、湖南 、湖北垍頭條萊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山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内蒙古 、云南 、贵州 、四川 、海南等几十家分公司 。同时 ,在澳大利亚萊垍頭條

、新西兰等国家设立海外公司。萊垍頭條

集团董事长姜俊平先生 ,带领巴龙人不断地“反省 、抛弃 、提升”,打造出一支同心同德 、制度严密 、执行严格 、有序高效的现代化企业团队萊垍頭條

。姜俊平先生多次当选为青岛市工商联副会长 、青岛市人大代表 、山东省政协委员 ,并先后被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 、光彩企业家萊垍頭條

、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頭條萊垍

集团先后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頭條萊垍

,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集团多年来被政府部门和金融系统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萊垍頭條

。巴龙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全国产品质量公正十佳品牌 、中国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 、中国行业百强企业 。萊垍頭條

湖南海外旅行社招聘信息网

还可以,湖南西部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湖南西部国旅)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的首批颁发国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性旅游机构,是湖南省旅游局在张家界地区设立的唯一的一家示范性优秀局属的综合性旅游企业。湖南西部国旅成立于80年代初,具有多年组织和接待海内外宾客的丰富经验和实力,并始终保持着一流的服务水准和良好的信誉。頭條萊垍

湖南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招聘

有很多个,不下50家旅游运输公司。比如张家界青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浏阳市宝中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和网点,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怀化宝中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等等。條萊垍頭

湖南旅游公司招聘

好!條萊垍頭

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成立于1999年,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一一长沙,是国内优秀的旅游学院之一。学院以培养具有天下情怀,国际视野的一流旅游旅游酒店管理人才为目标,具有完整的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体系,2020年酒店管理专业入选湖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萊垍頭條

湖南海外旅行社简介

靠谱的,公司成立2019年,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户外产品销售;以自有资金进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條萊垍頭

长沙旅行社招聘信息

简介:北京杰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08日。垍頭條萊

法定代表人:欧赛群萊垍頭條

成立时间:2012-05-08萊垍頭條

工商注册号:430192000049008垍頭條萊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萊垍頭條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栋3008房萊垍頭條

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招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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