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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在呼和浩特什么位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位置)

发布时间:2023-06-28 19:57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位置

玉泉区不算偏远地区。

玉泉区属于呼和浩特市,是四个市辖区之一。过去,内蒙古因为地处最北部,经常属于不包邮的偏远地区,而随着飞机,高铁的不断假设,内蒙古逐渐脱离了偏远地区的范畴。而玉泉区既然属于呼和浩特,当然不能算偏远地区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 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四条 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等。

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有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以研究生学院为主。除此以外还有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是一所二本学院。内蒙古大学南校区门口有呼和浩特地铁二号线和锡林公园,食全食美批发市场,和在建的城南万达广场,是一所吃游购娱的好地方,也是未来呼和浩特发展的重点地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电话号码

呼和浩特电话区号471

共用呼和浩特区号0471的下属县市: 新城,回民,玉泉,赛罕,土默特,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武川。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国内长途电话区号是0471,也写作+0471、0471-、(0471)、(0471),忽略前面的0,也写作471、+471、471-、(471)、(471),国外拨打需加上中国的国际区号:0086,故国外拨打写作0086-471、0086471、0086 471、00860471或者+86-471、+86+471。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在哪

不是远不远的问题,有分界线的,而且很明确,只不过有点七拐八拐,大致东西以新华大街中山路为界,南北为锡林路,但是兴安路以西,乌兰察布路以北那一片属于新城,少年宫以东为赛罕,以西玉泉。

玉泉区在呼和浩特哪个方位

呼和浩特市简称呼市,辖4区、1旗、4县,即新城区、回 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全市辖59个乡、18个镇和26个街道办事 处,其中市4区辖5个乡、7个镇和26个街道办事处。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围

呼和浩特目前最大的区就是赛罕区也是最有潜力的区,赛罕区远超回民区和玉泉区因为从人文环境到企业事业单位赛罕区都明显占有优势,而教育特别是中小学学校的实力都是呼市四个区里最强的,赛罕区比新城区规模大管理范围广!所以综合来看呼市赛罕区才是呼市最有潜力的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围地图

回民区

回民区隶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前身为归绥市回民自治区,成立于1950年12月19日,是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城区,是内蒙古的交通运输中心,是呼和浩特市重要的新闻媒体、文体场馆、休闲娱乐场所。

回民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西北部,总面积200平方公里,总人口340万(2012年),拥有乌素图召、清真大寺、天主教堂、乌兰夫纪念馆、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乌素图国家森林公园等。

呼浩特市玉泉区地图

咸阳玉泉西路属于古渡街道办事处(专辖咸阳市城区西郊,玉泉路西防洪渠东,南临渭水,北依五陵塬)的玉泉社区管辖。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简介

呼市四区赛罕区面积最大。

呼和浩特地处中国华北地区、北部边疆、欧亚大陆内部,是呼包银城市群核心城市、呼包鄂城市群中心城市,是联接黄河经济带、亚欧大陆桥、环渤海经济区域的重要桥梁,也是中国向蒙古国、俄罗斯开放的重要沿边开放中心城市。

呼和浩特玉泉地图

百度地图一搜就有了啊,石羊桥路和锡林路中间,恒昌店小学五里营校区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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