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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诚信旅游示范企业申报(旅行社诚信旅游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3-06-28 20:49

旅行社诚信旅游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化和旅游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朋友你好,中国的旅游领队一般是指到国外旅游的团队出国旅游时由于要会外语,要处理在国外团队的主要事务,所以就称了领队,领队要比在国内的导游承担较高的领导责任;全陪就不同,是在国内旅游团队中由组团社派出的导游,可以称为全陪,他是随团队在旅游中起协调、带队作用的,处理有关事处需要请示再决定的,称为全陪;地陪,是指景点当地由接团社派出的导游称为地陪,负责讲解景点,景区的人物景观,组织协调团队在行程中的吃、住、游、乐的项目;景点导游,是指在景区只负责讲解的导游,称为景点导游。

领队,全陪,地陪,景点导游,全是受权限责任大小的区别。

旅行社申报资料

申请条件:

有实际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导游,注册资金满足30万元人民币,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米,出资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

需要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导游人员资格信息,企业章程,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旅游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世界第四大商务旅行市场。

     在上海举行的美国运通中国商务旅行论坛上,美国运通商务旅行部发布中国商务旅行调查报告,公布了这一信息。

     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的公司用于航空旅行的花费达到74.1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商务旅行市场;国内市场的需求,成为商务旅行增长的主要动力,28%的被调查企业在商务旅行方面的支出都有增长,其中87%的商务旅行消费支出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这个调查报告说,商旅管理在中国有了快速的发展,多数公司会与供应商进行价格洽谈,追踪商旅开支、效率等,有1/3的企业选择旅行社来进行商务旅行。超过50%的国企和外企都没有使用在线工具来处理商旅事务;现金报销和现金收据仍是旅行支付的主要方式,73%的受访企业采取这种支付方式。

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在当地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群众满意”的要求,着力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全面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干部职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细则,服务周到,便民利民,群众满意;企事业单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工作成效居于当地同行业前列;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能遵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建设,有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在同行业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较好。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纪律严明,规章制度健全,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保障干部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八)示范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指导和推动挂钩联系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共建共创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方面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一同评选。

第六条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凡本市辖区内被命名一年以上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多名干部职工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干部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干部职工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属地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单位的显要位置和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昆明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向上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评选命名当年和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

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来源,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可计入企业成本。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由市财政保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奖励奖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创建昆明市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对昆明市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递进制,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上届市级文明单位自愿申报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市文明委通报继续保持荣誉。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下一级别上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文明办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旅游申报书

现在跨省出行旅游的时候。到达目的地后。要出示健康码和核酸检,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然后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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