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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旅行社正常营业(旅行社经营乱象)

发布时间:2023-08-13 00:34

旅行社经营乱象

旅游的乱象其实也不能一味的责怪景点和旅行社.有一部分确实是因为游客喜欢占便宜才上当的.比如低价团,反过来考虑一下,旅行社也是要盈利的,包吃包住还搭个导游,怎么盈利呢?旅行社也不是福利机构,报团旅游会比自驾或者自由行便宜,因为各个方面都是团购价,但是差距太大就要认真的甄别一下了.至于饭店吃饭高额菜单,就是看游客选择了.我一般不在景点门口吃饭的,会问问度娘当地特色美食,看看别人攻略里推荐的饭店,或者大众点评.临近景点门口的饭店,各方面费用也是高,不高价,怎么赚钱.

出来玩都是图个好心情,但是出行计划还是不能马虎的,要多方面考虑,认真的甄别一下.如果真碰到黑店,损失钱不说,还影响出行的心情

旅行社违规经营

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经营管理现状

这本书属教科书类型。很祥细写出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方法。可供创业者参考。

旅行社经营问题

一般分为两种:地接和组团,地接指的就是外地客人到了你们本地,有你们安排住宿,餐饮什么的;组团就是指组织本地人到外地旅游。

按照旅游方式分为两种:散客和团队 一般的话,挂靠旅行社,只要被挂靠社授予你权利的话,你是什么都可以做的。当然要记住如果是国内社的话,不得经营,组织出境旅游。

旅行社经营可能遇到的问题

旅行社产品的价格特点。1、相关性强:旅行社的产品是由不同服务供应商提供,然后再由旅行社加工组合而成。因此,旅行社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不仅是实现旅行社自身价值的方法,也是其他相关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途径。

2、不易控制:由于旅行社产品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旅游业中其他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产品价格的调整都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旅行社产品价格。因此,旅行社的价格决策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决策,受到较多的约束。

3、时间波动性大:一是旅行社的产品具有不可储存性,如果不能在特定时间内销售出去,就无法实现其价值。如果预订了房间,客人达不到预订数,就要承受退房的损失。因此,旅行社在需求较少的情况下会采取降价刺激需求;另一方面,旅游需求的季节性明显,造成价格的季节性波动。

旅行社经营乱象分析

1.信息不透明。遍存在的现场,在服务行业中,上下源资源存在的某些行业潜规则,目的地信息不全,宣传口径的不同,导致旅游行业信息不全,消费者无法完全获取最终消费详情,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

2.不习惯为服务买单。旅游作为旅服行业,大部分国人还是不习惯对服务买单。这也导致从业人员和游客都在抱怨。再加上旅游行业利润进一步压缩,由此引发的价格问题和服务问题更加明显。

3、潜在消费项目。旅游,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消费。但是由于为了吸引用户出行,旅行社会降低收客门槛,在旅游途中以消费、购物店,二消、自费、景中店各种方式引导用户消费。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游客出行本身的目的,自然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以上就是民族旅游开发过程中乱象频发的原因

旅行社经营管理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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