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桑品牌侵权官司
发布时间:04-28 22:39 周边景点:借助台湾电影《海角七号》被大家逐渐知晓的马拉桑,最近竟然在鼓浪屿上引发了一场品牌争夺战。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马拉桑”引发的侵权官司。 据了解,“马拉桑”一词源自台湾土著语,意为“陶醉,喝醉”,在台湾广为人知,并被广泛使用。 两家店,都在鼓浪屿的龙头路上经营鲜榨果汁。 原告是“思明区马拉嗓食品店”,拥有“马拉桑”文字及图系列注册商标。被告是“思明区新马来冷热饮店”,挂出的店面招牌是“498马拉桑果汁”。 电影《海角七号》上映于2009年年初,“马拉嗓食品店”是同年8月开始在鼓浪屿龙头路181号经营的,而“新马来冷热饮店”成立的时间较晚,从2012年2月起才开始在龙头路498号经营。 据“马拉嗓食品店”的老板娘张女士说,她和丈夫是“马拉嗓食品店”字号及“马拉桑”品牌的共同缔造者和培育者。通过夫妻二人的努力经营,“马拉桑”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日俱增,这个夫妻店也被评为“中华美食名店”。 对簿公堂 是不是傍名牌? 老板娘起诉说,被告“新马来冷热饮店”老板叶女士未经许可,跟在她后面,在同一条路上开设名为“498马拉桑”的饮品店,对外销售果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多元。 但是,被告叶女士回应说,原告的注册商标“马拉桑”和被告店招使用的“498马拉桑”相差甚远,特别是商标图形完全不一样。 叶女士还说,“马拉桑”并非原告缔造和最先使用,事实上,“四九八马拉桑”商标经“新马来冷热饮店”使用后,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能够与原告的商标区别开来。 另外,叶女士已经在申请“四九八马拉桑”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已经出具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与被告“498马拉桑”商标和果汁产品有明显区别,并未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引起消费者误认,就不构成侵权。”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说,被告产品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关键在于被告使用“498马拉桑”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两家商标字体相差较大。原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系“马拉桑”三个汉字设计后变形字体,也是艺术字体,而非“马拉桑”汉字本身。而且,“马拉桑”一词本身具有特定含义,在台湾、厦门等地被广泛使用。原告注册“马拉桑”商标的两种艺术字体,并不足以构成对该词语的独占和排他性使用。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分析, 两“马拉桑”三大差异 法官分析指出,两个“马拉桑”有三大差异。首先,从商标字体外观看,“498马拉桑”在字体外观上与注册商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从商标构成看,原告注册商标在汉字下均附有汉语拼音,而“498马拉桑”以及“四九八马拉桑”商标系汉字加数字的组合;再次,从被控侵权商铺装潢上看,被告商铺中“498马拉桑”字样的店招中,“498”三字相对于“马拉桑”三字字体更大,采用鲜红色也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