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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一致(旅行社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28 20:04

旅行社不一致怎么办

我国现行《旅游法》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内容,不难看出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综上,即便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领队进行了处罚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要结合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

案例简介

某广告公司准备组织本公司职员前往庐山度假,广告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广告公司要求旅游团必须住在庐山某饭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指旅行社)原因,致使甲方(指旅游者)不能成行,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购买了赴庐山的火车票后,地接社告知组团社,客房已被全部预订,出发前3天组团社告知广告公司无法成行,广告公司要求组团社出具书面通知。组团社出具了“由于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客房,此团不能成行”书面告知书,并着手处理善后事宜。旅行社希望广告公司能够承担退火车票的损失,并承担20%的违约金;广告公司则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预付款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告公司赔偿总团款30%的违约金。双方互不干相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得到赔偿。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的违约显而易见。在这起纠纷中,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进行过多的讨论,因为旅行社必须为自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必须关注的焦点是,第一、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旅行社广告公司的分歧焦点所在,旅行社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担多少有不同的理解。第二、旅游者是否必须分担旅行社的退票损失。旅行社提出要求旅游者分担火车票费用,理由是旅行社买票就是为了准备旅游团队出行,旅行社产生了实际损失,旅游者理应承担。

(二)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旅行社广告公司书面约定,“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单纯从约定的内容看,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说法都有道理,但按照《旅行社条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的规定,由于该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提供,当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应当作出对广告公司有利的解释。按照如此解释,旅行社应当赔偿全额旅游团款30%的违约金。

(三)如何认定违约金的高或低。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广告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包括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旅行社和广告公司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对于旅游合同内容的改变,需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第一,双方的协商。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广告公司都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包括违约金的约定也是如此。第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比如案例中旅行社认为违约金过高,难以承受,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降低违约金的支付。

总之,由于是旅行社的工作失误,导致旅游团无法成行,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车票被退掉不能归责于旅游团,在整个过程中旅游团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要求广告公司承担退票损失缺乏依据。除此之外,旅行社还要向广告公司承担全部团款30%的违约金。

旅行社跟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行程,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如果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程,则要跟消费者陈述理由,提出建议,在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旅行社才有权更改,否则擅自更改旅行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导游在未征得旅行社的同意下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职务行为,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如果导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则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部门给予导游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只是旅行社单方面违约,则不能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总之根据网友分析维权一定要留个证据,不然很难维权!希望能帮大家!

注意小心旅行社对合同违约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予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到消费者,且行程的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旅游法》颁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强迫购物或单方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就购物事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第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购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1、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旅游者签署购物协议,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铺,商品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购物,应提示旅游者关税政策问题。

3、为什么旅行社安排购物一定要与旅游者签订购物协议?

第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即代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选择不参加购物,故实践中,较多是签署购物协议形式约定,而不是在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约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张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应由旅游者初步举证旅行社有安排购物场所的事实,然后才由旅行社举证证明系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4、旅游者购物后因商品价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处理?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珠宝商品佩戴后身体不舒服等各种原因反悔,要求退货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配合旅游者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断,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任。且,商品是否属于同类、旅游者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不能简单类比。只要旅行社没有单方指定购物场所、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经营资质齐全、商品明码标价,旅游者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旅行社无关。

但在无购物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购物,应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强迫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可能还要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购物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

旅游者主张在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者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旅游者应提供正规的购买凭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旅游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发生问题,是否都应由旅行社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如果旅行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中的购物活动,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随团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有关购物的所有责任。

旅行社不一致怎么办理退款

部分能退,部分情况不能退,具体如下:

1,对于周边旅游线路退款、退团政策 出发前不足4天(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的,提出退订、人数减少或其它项目改变,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车位损失费用,退还扣除车位损失的剩余团款;

2,对于老年人、已含门票的儿童等特殊人群如有门票优惠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可持有相关证件,由导游协助在景区门口做相应退款。

3,行程中如游客自愿取消部分景点,将不退还相应费用。旅行产品内标明赠送的项目如不能成行,不做任何退款。如有需要,请与导游或中商国旅建外分社客服专员确认相关事宜。

4,国内长线退款、退团政策 以下情况可全额退款:出发日期7日以外(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除外),或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 以下情况可部分退款:出发日期3日以外、不足7日的,扣除机票损失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出发日期1日以外、不足3日的,扣除机票全款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

5,国内长线行程中因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产生优惠的,将退还成本价与优惠价之间差额,或由导游写下书面说明,行程结束后,在组团旅行社办理退费差价(其实建议,游客在旅行期间直接办理退费差价,以免结束后需要各方落实,耽误周期);行程中所含景点、用餐、住宿等项目如不参加需提前告知导游,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您自身原因造成行程不能进行,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以下情况不退款:出发前1日以内退团,费用不退;机票为团队折扣票,确认出票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退;

6,国内部分区域产品如海南、云南等地由于当地旅游接待费用的特殊性,以下情况费用不退:云南的常规团,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无效;丽江段大玉龙景区含:玉龙雪山进山费、玉水寨、玉峰寺、玉柱擎天、东巴谷、东巴万神园、东巴王国,以上6个景点为套票赠游景点,行程中因游览时间不够的原因,除玉水寨外,其他景点不作游览,费用无法退还,所有证件发生的优惠也一律不退;因当地旅游局规定团队必须制卡操作,退餐必须提前二天以上,否则不予退费;若游客自愿取消行程或中途离团,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车费、餐费、景点门票均无法退还;如因特殊情况需离团,需补收离团费100元/天/人,行程内任何优惠一律不退。以上退款标准如遇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特殊情况,需按实际产生损失核计。

出境旅游线路退款、退团政策

以下情况可全额退款:

出发日期7日以外(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除外),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

以下情况可部分退款:

签证被拒签,扣除签证办理所产生费用,退还剩余团款。(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不退款:

支付订金以后,因客人个人原因取消者(包括报名后无法提供齐全的有效证件、签证材料者;

签证完毕后不能根据要求支付相应的保证金者或无法在旅行社指定日期前支付团款及保证金者)订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退。

旅行社行程不一样怎么赔偿

1,中国信通院,用自己的邮箱给中国信通院发邮件(中国信通院邮箱地址xck@caictyds.cn),说明自己的情况,然后就是等待回复,收到回复后按照邮件提示,半小时之后重新登录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即可。

2,运营商,因为是需要走消除错误城市信息,而这些行程信息均来自运营商,所以拨打电话给对应运营商,寻找人工客服帮助,说明情况。

旅行社的行程跟实际不符怎么办?

按照你的描述,旅行社肯定是违约了。请保留好旅游合同和签约行程进行投诉。

1、旅行社提供的酒店标准必须和行程描述一致;

2、在行程上有的旅游点,必须去到。

3、自费项目须在行程上明示,未明示不得强行推销。

4、餐食安排必须和行程一致。

不过一些行程顺序的调整是允许的。

旅行社常见问题

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5个问题:

第一、首先应当看看你所找的旅行社是否局拥有旅游资质和工商执照、许可证。 其次,务必注意合同上的旅游服务承诺,比如:住宿几星标准,是宾馆、饭店还是招待所;用餐多少钱一天;景点门票都包含那些,有没有购物;交通工具是火车硬座还是硬卧,轮船几等舱位。

第二、是不是正规挂牌导游服务;旅游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赔偿额是多少;以及出发和返回时间等,都应该彻底弄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合同中若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条款,应该当场提出,并要求给予更正。

第四、不要参加有奖品或赠送礼物的旅游团,因为最终结果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旅游者的利益会得到损害。

第五,旅途中要注意搜集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的相关关证据,以便返回来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1、旅行社的服务行为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如果旅行社的服务与原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则不存在旅行社的擅自行为。擅自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旅游行程的变动,万变不离其宗,要么是增加了服务项目,要么是减少了服务项目,或者是降低了服务标准,或者是调整了服务顺序。总之,实际服务与原合同的约定不符。

2、旅行社的服务行为是单方决定的。所谓旅行社的擅自行为,一定是旅行社的单方行为,是不与游客协商的行为,这在旅游纠纷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不论是强迫购物还是强迫自费,也不论是降低标准还是擅自增减项目,莫不如此。通常情况下,只要是旅行社抱着诚实信用的态度,与游客进行协商,游客就不会对旅游合同服务的变动投诉。

3、旅行社的服务行为时主观故意的。擅自行为,必定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行为,是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在旅游行程中,如果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旅行社及时调整行程,不仅不应受到指责,还应得到肯定。比如遇到地震、海啸等,旅行社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调整行程,最大限度地维护游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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