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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出门旅行社(欧美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3-06-28 22:28

欧美旅行社

英国本地的华人旅行社的话,提提卡卡和欧美嘉都做的相当有规模;

1、论出身的话提提卡卡以旅游出身并且一直专注在做旅游,2003年成立吧,也十来年了;欧美嘉是以机票出身的,时间比较早,但是他们家的旅游并不早;

2、论口碑的话提提卡卡的口碑在当地华人地接社中算最好的,不管是旅行过程中的导游服务还是售后服务都不错;欧美嘉的口碑一直都不是很好,主要体现在旅行过程的服务及售后处理;

3、论价格的话提提卡卡的价格确实稍微贵点儿;欧美嘉的价格着实便宜一些,也验证了中国的一句老话,一文价钱一文货。

欧美国际旅行社

小编通过网络进行搜索,对中国十大旅行社进行相互的比对,给出下面比较客户的几个旅行社,并对各个旅行社进行介绍,需要旅游的童鞋可以参考一下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吧。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54年,于2008年3月更名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旅)。经过几代国旅人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为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累计招揽、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1000多万人次。“CITS”已成为国内顶级、亚洲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

中国国际旅行社企业文化:精神:诚信为本、服务至上、拼搏奉献、永争第一;口号:“中国国旅 天下一家” ;目标:中国旅游产业领域中拥有旗舰地位的企业集团;愿景:中央企业群体中最具市场竞争力的旅行社集团;中国最强的跨国旅游运营商;全球最为著名的旅游业品牌之一。

中国旅行社总社

中国旅行社总社是新中国第一家旅行社,同共和国一起诞生,与共和国一道成长。60年来,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以诚信经营为准则,以卓越品质为追求,赢得无数客户的青睐和支持,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中国旅行社总社是在内地设立的第一家区域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秉承中旅总社的稳重和内涵,兼具新成立企业的青春与活力,企业发展迅速,后劲十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将继续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广交天下朋友,期待更多有识之士加入行列,创造中国乃至世界旅游行业更多、更大的惊喜和奇迹!

中旅总社北京公司具备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含赴台游)、签证认证代办、机票船票代理、出国中介等全部经营资质。

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我们倍感自豪!面对如今的经营业绩,我们满怀感激!展望未来的发展道路,我们信心百倍。我们坚信在您一如既往的信任和支持之下,中旅一定能够傲视群雄,成为中国旅游行业第一品牌!

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康辉”是中国大型国际旅行社、国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康辉总部设有总经理室、办公室、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日韩部、欧洲部、东南亚部、亚洲部、澳非部、港澳商务订房部、国内部、省内接待部、自驾车部、前台、市场销售部、开发旅游部、拓展旅游部、观光旅游部、亚太旅游部、外联旅游部。中国康辉以全国康辉系统的 80 多家兄弟旅行社为依托,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和友好的合作关系。

日臻完善的全国网络和垂直管理模式形成康辉集团在全国旅行社业独特的优势。中国康辉以“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为发展目标,遍布全国及海外的网络及2300余名优秀员工真诚为海内外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北起哈尔滨,南至深圳、海南,东起上海,西至甘肃、新疆, “中国康辉”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220多家垂直管理的子公司连锁企业,其中1999及2000年度就有8个分社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行列。2001及2002年,“中国康辉”在国家旅游局 “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企业”的业绩排名已列三甲,企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2011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第四。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青旅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北京市首批5A级旅行社,现有总股本7.2384亿元。

作为中国旅游行业的领先品牌和综合运营商,中青旅坚持以创新为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不断推进旅游价值链的整合与延伸,在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奖旅游、差旅管理、景区开发、酒店运营等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中青旅旗下拥有中青旅会展、乌镇、山水酒店、遨游网、百变自由行等一系列国内知名旅游企业和产品品牌,在北京、上海、东京、温哥华、香港、广州、天津、南京、杭州、深圳等海内外三十余个核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中信旅游总公司

中信旅游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签证业务。依托中信集团的旅游资源和其他行业的有利支持,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和相互支持的集团化战略联盟及经营网络;与国内外众多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服务周到、多语种的管理队伍和业务人员,提供多方位、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2010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第九。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一九八七年,曾是招商局集团全资直属企业,2005年划转为香港中旅集团(简称“港中旅集团”)旗下机构。 ???入境旅游;国内游;国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承办商务旅行、国际、国内会议。

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JTB NEW CENTURY INTERNATIONAL TOURS CO.,LTD,是旅游业首家中日合资旅行社,也是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2000年5月1日由株式会社JTB中国和中信旅游总公司合资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入境旅游业务。帮助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归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导游等相关服务,经批准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入境旅游者代办入出境签证手续等;二是国内旅游业务。组织中国人、在华日本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及导游等相关服务。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神舟国旅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隶属于首旅集团旗下的大型国有全资质旅行社集团公司,是首旅集团十大品牌之一。首旅集团是一家以旅游为主业的综合型现代服务企业,成立于1998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经营业务涵盖旅行社、旅游酒店、商业、餐饮、汽车服务、景区、地产等领域,形成北京市旅游商业的领军企业。 ???神舟国旅集团旗下拥有14家旅行社企业,业务覆盖全面,包括:国内旅游、商务会奖旅游、综合差旅服务、入境旅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票务代理、以及旅游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等。近百家门市网络覆盖北京市内各城区和郊区县,为旅游消费者提供立体化、多渠道的客户服务。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86年,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可同时经营国际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单位,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社之一,北京地区国际旅行社十强之一 。 ???为迎接入世挑战,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五家大型国企共同出资进行了战略重组。

欧美旅行社的三种类型

世界旅行社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大家对精神文明需求的

欧美旅行社业的主体

一般是华人旅行社带华人去华人开的商场会有回扣

我之前参加乌鲁鲁的徒步团导游很负责,最后我们一起在酒吧跟他喝酒陪他过生日。

主要是老外旅行社的导游工资是固定的,我们报团是有严格的收费说明,而且本身团费就高。乌鲁鲁两晚三天400多刀。2000多人民币。我之前上网查塔斯马尼亚旺季中高端七日的徒步团要1700刀每人,还不包含往返机票价格。

这个价格不是普通大众可以承受的。之所以收回扣是因为团的成本在游客不进店的情况下收不回来。但是正常要价国人会觉得价格高。所以一分价钱一分货,总团费省了在别的地方就得吐出来,羊毛出在羊身上。

其实游客自己算下费用,从北上广来澳新10日左右吃住行观光娱乐20000多人民币根本不够的。。。旅行社为了走量吸引游客那最省事儿的就是进店拿回扣补成本。毕竟出国跟团的都是大众游观光为主,有钱的高端客要么定制私人团要么自己自由行。

所以真正的自由行要比跟团游贵很多。我们这边的学生一般报外国人的地接团或者自由行,是不报华人的团。

只有从国内定的出境游的团对接的是华人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直接对接外国人的旅行社很少,一方面语言问题,另一方面这边的tour package一般不包含机票,中间交通和餐费。。。基本是酒店+娱乐(潜水/跳伞)。

只有单项活动是对接提供语言服务的外国旅游公司,比如新西兰南岛迪卡普湖观星,摩顿岛喂海豚等等。但是像乌鲁鲁徒步这样的团是没有语言服务的,所以华人旅行社不会整团定。国人去那的也很少

欧美旅行社的分类

外资旅行社与中资旅行社开办的手续及资质有一定差别,外资旅行社是外籍人员在中国进行登记注册的旅行机构机构,中资旅行社是中国人在本国注册登记的旅行机构。外资旅行社的册资金全部是外国人出资的,旅行对象是外国人,旅行地是国外,必须按照中国旅行的法规和政策执行,不能从事违法活动。

欧美旅行社属于

外国领队与外地领队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外国旅行社派来的随团的领队,是外国人,后者是国内组团社派来的全陪,也是中国人。导游是本地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团服务的人员。他家在本地,团里不会提供住宿,不应当有留宿酒店的问题。如果需要住宿,如因天晚等原因,不可以与外国领队同住,但可以与全陪同住,条件是同性、对方同意、且条件允许(如确认有位置)。不可以与外国领队同住的原因是:标准不同;国籍不同;外事纪律不允许。

欧美旅行社最重要的营销工具

从短期来看,这种粗放式发展特点可以掩盖营销体制和营销理念的滞后,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旅游国际市场的逐步开放及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不断完善,这种粗放的、滞后的营销模式势必制约我国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彻底改变现有的粗放的营销模式,更新营销观念,将绿色营销、关系营销、整合营销及知识营销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现有的旅游营销体制中,建立全方位的旅游营销新体制,旅游业才能健康和谐发展。

通过营销创新,塑造旅游市场整体形象,加强品牌意识,将人力资源、旅游资源、旅游文化理念通过营销渠道、广告、公关宣传等传播手法将其整合成为一个品牌,培养良好的顾客消费群体,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欧美旅行社划分三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欧美旅行社分工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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