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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28 19:59

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我个人认为,安全員的职责比领队的责任重大,表面看两者职务领队可以负则安全员方面的事务,但不完全能取代安全员的职务,只是某方向可以,安全员负责安全所有事项包括安全教育  安全救援  安全服务…  领队在安全这方面只是起到大概粗略的作用,大家认为呢?

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行社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从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开始,到旅游合同履行完毕为止,都是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阶段,告知义务的履行要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全过程。

在签订旅游合同阶段,旅行社必须将旅游目的地固有情况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加旅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阶段,导游(领队)在服务的过程中要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2、告知的内容范围。由于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的区域,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的环境中,旅行社要履行告知内容,大至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民情风俗等,告知义务应做到事无巨细,详尽周全。其目的就是让旅游者事先知道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为顺利开展旅游活动做好准备。内容要具体明确 要看具体对象 要针对不同的产品 ,常规线路有常规线路的提示和说明,非常规线路有非常规线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现在有些旅行社也有告知说明,但用于所有旅游线路,似乎所有的产品和线路服务完全一样,这是旅行社没有领会告知义务含义的表现。4、履行告知义务 以书面形式为好 。旅行社在诉讼中的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庭不能举证,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旅游领队的职责有哪些

领队的义务:

1、你有义务尽你所能保障每一个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

2、你有义务根据活动难度级别在出行前对线路和时间有充分的准备以保障活动安全。

3、你有义务根据报名先后接纳参加活动的人员(不适合活动的除外)。

4、你有义务在召集活动时说明活动的难度级别,便于参加人员选择。

5、你有义务在活动召集时说明活动的时间、线路安排、装备要求等信息。

6、你有义务在活动过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环保。

7、你有义务保密因活动所需要而搜集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所有信息仅用于该次活动。

8、你有义务依据费用AA制的原则召集活动。

9、你有义务在活动结束后公开帐务。

领队注意事项

1、领队要计划好这次活动的:活动目的、时间、地点、人数、装备、费用、交通、食宿、安全、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2、出发前告诉大家这次活动的:起点、途经线路、终点、人文环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要随便更改计划。

3、出发前要安排好先锋及押后队员,一般由经验丰富身强力壮的队员担任,行进中领队一般走在先锋后面3-5人位置。

4、领队要注意,行进中隔一段时间要报数,带出去多少人,就必须带会来多少人。

5、领队与先锋须经常沟通,不时查看地图以校正线路,发现错误及时改正,甚至原路返回。

6、遇到岔路口、有障碍或前进方向不明确时,先锋必须请示领队,由领队作出决定,不得擅自作主张。

7、遇到突发事件领队必须镇定,正确判断,作出决定,全体人员必须服从领队,帮助领队,不得起哄,更不得拆台。

8、领队所思考的不光是怎样前进冲锋,而且要考虑怎样返回,行进中不时观察周围地型地貌特征、突出物、路标、怎样返回、有无第二套方案等。

9、领队必须记住:对别人的生命负责,切记安全第一。

结队行进须知--(领队注意事项)

结队行进必须顾及礼貌和其他考虑,能使行进效率更高,乐趣更多。

1、 切勿跟得太紧,给前面的队友一点空间,最好相距三至五步之遥,不要如影随形。

2、 切勿落后太多,以免和队友失去联络,或老是让前面的人等你赶上来。

3、 推开挡路的树枝要放手时,务必先回头看看,切勿打到后面的队友,喊一声“小心树枝”,以提醒后面的队友注意。最好直接绕开树枝或由下面钻过去,除非必须抓住树枝来做轻的确保。

4、 停下来系鞋带、调整背包、照相、或欣赏风景时,需让到路边去,可能的话站在经过的队友上方。

5、 绕过队友身旁须先征求许可,而且挑个好地点。切勿用手肘硬挤上前。

6、 和迎面而来的登山队交会时,要有礼貌。依据传统,下山队伍须礼让到一边,让上山队伍先行,不必中断步伐。然而地形若是十分陡峭,或是下山队伍人数较多,不如上山队伍暂让一旁喘口气比较妥当。

7、 步伐的快慢须按计划顺利到达定点,但不可累坏动作慢的队友。如果有人赶不上,须调整队伍的步调,以免他落后太多。调整步伐快慢亦需考虑山径难易和天气状况。

8、 千万不可让队友脱队,不论是队伍第一个或最后一个都一样。在休息处等最后一位队友赶上来,并给他时间休息。

9、 若遇队友速度慢得离谱,考虑请一位队友陪他回头,或在安全得指定地点等候。

10、试住让速度最慢的队友带头走在最前面,设定步伐。让种激励的方式可令慢郎中加快脚步。

11、不需顾虑路线寻找的长途行进或下山,须指定集合地点。要求最资深的队友领队或押后,如此可使小型登山队的成员以自己的最佳脚程前进。

12、要笑脸迎人,要值得人信赖。做一个套人喜欢的同伴。

中队的职责

1、户外活动中,中队是机动队,是惯穿前后队的基础。

2、中队的作用,主要是连接前后队,在遇到叉路时,一点要等候后队,直到能目测收队。

3、中队需要很强的移动性,在即将可以目前收队时,又要快速前进进入队伍中心位置。

4、中队要随时前后移动,随时”捡漏“。

收队的职责

1、徒步过程中,确保你永远是最后一个人;很重要,切记!

2、收队与领队随时保持对讲机联系,确保队员人数与出发时一致。

3、与领队协调保持队伍整体队形,队形不要拖得过长。

4、确保队伍后面队员的安全;随时提醒安全。

5、鼓励落在后面的队员保持节奏,不要掉队。

6、携带药箱,处理意外伤害队员。

收队的技能

1、平时加强身体锻炼,保持良好的体能贮备。严格意义上,收队的体能损耗大于领队。

2、通过学习或培训,积极提升自己的户外技能。

3、丰富的户外经验,平时加强总结。

4、与人良好的沟通能力

5、户外一般常见伤害急救处理的能力。

6、团队配合。

一个松散的群体,尤其是户外这种特殊特定的环境中,在活动中参与者真的都要也应该学会尊重活动组织者,尊重领队,遵守活动规则。 所有参与者如都能养成有组织、有纪律、有原则、有立场参与其中,才能更让大家喜爱、欢迎和接受。

旅行社领队的职责

篮球领队是一个有较明确权力和职责的职位。篮球领队一般主要负责队伍的人员管理、纪律作风、出行住宿等问题,而一般不涉及该体育团队的专业训练、竞技比赛准备等,与主教练、助理教练、教练等专业相关职位有明显的不同。

篮球领队的职责:

1、领队负责在旅行团出发日前向团友讲解集合地点,时间等。

2、在出发日,领队在机场或码头会为团友办理登记机位,寄存行李,分配机位/船位等。

3、在行程期间,安排酒店收集和寄运行李,安排早上召集等,而讲解行程的工作则为当地导游的职责(除非该旅行团的领队兼任导游)。

4、另外领队亦要负责团友的安全,在行程中如有突发事故,向当地有关部门寻求协助或联络出发地有关部门等。

5、某些国家驻中国使馆规定,申请团体旅游签证(ADS签证)必须有专职领队带领。

扩展资料

想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篮球领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该具备一定的户外知识和技能;

2、应该参加过比所组织的活动难度高或者同等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经验;

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

从事乡村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乡村旅游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关于旅游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等......

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有哪些方面

全陪导游,跟着客人一起去目的地的导游, ?即组团社的导游。

地陪导游,当地的导游 ,主要负责讲解, 安排食宿, 即地接社导游。

领队,是客人里的一个队长, 一般都是领导 ,有点组织能力 ,说话有点分量的人。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要拥有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有效期三年,虽然说要从事导游职业,还要按照规定获得导游证,但想要跨入导游人员的大门,导游资格证是第一步。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的责任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领队的责任义务有哪些内容

既然是AA,那徒步队员肯定就要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AA徒步领队主要是教走路的步伐和走路的速度和走路的时间和走路的目的地,然后你们都是自动参与,那自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领队是不会负责你的行为的,无论参加什么的活动,自己都要负责自己。

旅行社的领队是做什么的

领队常常有经验丰富的导游所担任,而且必须考取领队资格。基本不负责解说,只负责行程,处理突发事情,全程都和团里的客人吃住在一起。导游分为地方陪同导游和全程陪同导游,也就是常说的地陪和全陪。地陪是到不同的地方,当地的导游,只在一定的地方解说的导游。全陪是全程一直带队的导游,整个旅程都会陪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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