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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散客合同(旅行社散客合同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06-28 20:52

旅行社散客合同怎么写

旅行就是一次想走就走的远行,旅游有不同的形式,如有散客团,也有跟团游,什么是最好的旅游形式,很难说,只有适合自己,对自己来说是量体裁衣定制的旅行方式才是最好的。例如散客团,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在团费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某旅行社牵头作地接服务,一般由地接导游负责散拼团的食住行,没有随团全程陪同,这种旅游形式,一般适合一日游这种短期团,散客团又称散客拼团,这种化零为整的旅游团常见于某地一日游,是一种灵活快捷组团游的方式,这种方式优点很多,例如组团容易,团费便宜,适合于喜欢自由行的游客,记得三年前,我以自由行的身份前往青岛旅行,因为人生地不熟,又是头一次去青岛想听听当地导游对青岛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的介绍,所以在所住饭店的推荐下,我花了一百五十元,参加了当地青旅组织的散拼团,也很有趣和成功,虽然是散客团,又没全陪,一切都照章办事,公事公办。按照青旅散客部的通知,第二天早上八点,有一辆五十五座的旅游大巴士来饭店接我,见到地陪小伙子,打过招呼,先交了一百五十元的一日游費用,又签了正式旅游合同,大巴又前行,去下个酒店接人,一共接了九个饭店客人,用时一个小时,我们这个散拼团正式成立了,在导游带领下,欢天喜地开始一天行程,我们这个一日游的团,主要去崂山,包崂山大门票,午餐自理。导游先介绍了一下青岛方方面面的情况,又描绘了崂山的美景,我去青岛已入秋,海风已带来些凉意。我爬山不成,自费坐缆车赏崂山秀丽的秋景,中午吃饭点,过农家院,导游介绍农家特色鲜鱼汤,自费自愿,我享受了一顿丰美的农家鱼宴。下午又逛了家珍珠馆,大巴送我回饭店,一日青岛游,愉快成功。这就是散拼团的优势,花钱不多且玩的地方多,实惠自由。而跟团游就是旅行社报价,签统一合同,一般十几人成团,如果团员人数多,还配全程导游,我几年前,就跟随国旅总社,参团泰国游。就很完美。我们组了个五十人大团,团费每人六千,在泰每天有风味餐,住四星饭店,购物少,只去合同约定的三个店,我们游了泰国大皇宫,看了柚木博物馆,我在柚木情物馆买了一对柚木小象作纪念品,夜游湄南河,在船上饱览曼谷夜色,远处郑王庙在灯光衬托下,显得更加雄伟。我特别喜欢骑大象,看大象足球赛,看人妖表演,听他们唱歌,男女莫辨。我们这个大团,在全陪领导下,举止文明,守时,一切行动听指挥,没在景点大声喧哗,拍照有序,给国家争光。所有一切旅行节目按合同办事,无坑无陷阱,很舒适成功的旅行体验。总而言之,无论散客团或跟团游,都各有特点优势,我们应因时制宜,怎么合适怎么办,才会使旅游活动更完美,心情更愉快。

旅行社合同范本

旅行社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旅行社上班,旅行社就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同时,根据工作性质,还要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行社散客接待流程

服务员:您好,这里是xxx酒店,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顾客:你好,我想预订一间房。

服务员:好的,请问一共几位客人呢? 顾客:两位。服务员:请问您是几号入住,入住几天呢? 顾客:回答入住时间,住几天 服务员:您是需要标间还是大床房呢? 顾客:大床房。服务员:请问您是想要朝南的还是朝北的房间呢?朝南的房间正好可以看到我们酒店对面的风景。顾客:好的,那帮我预订朝南的房间。服务员:好的,麻烦您留一下预订人的手机号和姓名。顾客:王xxx,手机号:xxx。服务员:好的,跟您确认一下信息。王xxx预订了(几号,住几天)的一间朝南大床房,手机号是xxx。顾客:好的,谢谢你。服务员:不客气,期待您的入住。

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模板

流程如下:

1.在网上查看线路,或加询客服,商定旅游行程,确定旅游时间及旅游团报名价格。

2.客人将报名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发送给客服。游客请预交商定的旅游团定金到旅行社公司支付宝帐上,旅行社预留好旅游位置。 客服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系统上做好电子合同,通过或QQ系统链接发送给游客,游客查看合同无异议后签名,我社系统发送合同公章旅游合同给游客。

3.签定电子旅游合同,完成旅游团报名,飞机团或火车团,出票后发送旅游通知书。到达机场或火车站,旅游团送团人协助帮理登机或上火车,出发前住旅游地。 汽车团会在出团前一晚20点左右,电话通知第二天的接车时间,或大巴车车牌号,导游电话。第二天接车到大巴集合地点上旅游大巴车,出发前住旅游地。

散客旅游合同怎么填

导游可以在景区门口拉散客。这是一种正常的推销行为,导游在拉客的时候可以当成是一个销售,正在推销自己的导游服务,所以导游可以在景区门口拉散客,这个没有问题,拉了散客,可以签署短时的刘合同,如果是一天的旅游,也要签署一日旅游合同。

旅行社离团协议书简易范本

旅游过程中要签订旅游合同,是为了防止旅游纠纷的产生。相对来讲,现在旅游业越来越规范,旅游公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纠纷也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总体来说,形式向好。作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势群体,签好一份旅游合同至关重要。签订合同规范详细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规范、详细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否提供规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国家正式使用的银钱收据等

四、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1、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3、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4、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5、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在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飞机改火车、卧铺变硬坐等行径,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的记录下来,尽可能的保留物证,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旅游者变更协议,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擅自变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诉。对导游改变行程、收受回扣、带团“扎店”等违法违规现象,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法规上进行了严格的制约处罚。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断,勇于提出异议,提醒导游,规劝其按旅游合同保证接待服务质量。客观看待质量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也应客观看待旅游服务中的质量问题。极少数人以为自己交了钱就是“大爷”,甚至有个别游客仅对法律一知半解,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提出过分要求,没完没了,显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颇。

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有权投诉,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切不能漫天要价,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规注册的旅行社报名,且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就有权投诉。之所以强调正规注册的旅行社,就因为他们向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交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才获得了合法经营的权利。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质监所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定》、《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认证,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之前也有过旅行社因证据不足而使得其部分违约损害金额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这个地方各位还要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最新的国家旅游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当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办理签证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的,扣除签证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规定退还必要费用后,剩下的费用还是要退还给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是否有效?

这种条款并不合法。 ?我们先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还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对游客的财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当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安全时及时明示通知,并且在财产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种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义务,是无效的。

四、现在越来越多人旅游考虑团购,而在团购页面或者签订合同时都会被告知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这样的约定公平吗?

这样的约定对游客来说是不公平并且违法的。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因此,对境内旅游的游客,旅行社应当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对境外旅游的游客,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费用。

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并且使得游客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什么情况?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吗?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同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还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第69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条第1款还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散客合同怎么写的

让我来告告诉你 散客,是相对于预约客户的约定性、规律性而指没有预约、没有规律的零散顾客。

这类顾客由于没有合同的约定,在选择消费或服务方面自主性较高,且对所选择对象好感较强烈,但其消费地位同时也较不受商品或服务提供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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