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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漓江地理位置(阳朔漓江景区介绍)

发布时间:2023-08-21 12:59

阳朔漓江景区介绍

漓江山水风光中著名的景点是:第五套人民币20元背面印的是桂林漓江山水风光中的著名景点黄布倒影;从桂林至阳朔,漓江水路全程83公里,漓江流经兴坪,形成S字形河湾,这是段水路也是游客必去之处;兴坪镇位于漓江东岸,距阳朔县城25公里,是古代漓江沿岸最大的城镇。小镇浓缩了桂林上水精华,同时蕴藏着1300多年的古韵,以山水秀丽,景甲天下而著称。

阳朔漓江景区介绍资料

漓江发源于猫儿山,婉转地穿桂林市的中心。漓江是桂林母亲河,最好的风景分为两段。第一段是市中心也就是两江四湖中的两江:漓江,桃花江。

第二段就是广为人知的漓江——从磨盘山码头出发到阳朔。第二段是国际著名景区漓江景区。人民币二十元的图案就在其中

漓江景区和阳朔漓江景区

兴坪属于阳朔下的一个镇,兴坪漓江段最美!

阳朔漓江景点门票

门票价格:

漓江景区大门门票免费,游船价格另收费,具体如下:

漓江精华段星级游船游览价格:

1、漓江精华段三星级游船单程(磨盘山码头到阳朔龙头山码头),游览票价为215元/人(其中景区门票54元/人,游船票161元/人)

2、漓江精华段四星级游船单程(竹江码头到阳朔水东门码头)

游览票价为360元/人(其中景区门票54元/人,游船票306元/人)

票价说明:三星级游船票价中不含午餐费,游客可以选择是否另行购买以下午餐;四星级游船免费赠送午餐一份(中西式自助餐)。

游船票优惠:

(1)每位成年游客可带两名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乘船游览。

(2)每位成人所带符合免费乘船年龄或身高条件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时。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给予游船票半价优待。

游览票价中不包含以下费用:

(1)不包含到达码头的交通费用。

(2)不包含游客到达阳朔后返回桂林的交通费用。

(3)不包含沿江及阳朔其他各景点门票的费用。

(4)不包含游客在游船上除标准服务外另行选择的增加项目费用。

阳朔漓江旅游攻略

        开车至漓江(杨堤)码头,乘船游览百里画廊——漓江风光(杨堤-大爽-杨堤)。在船上桂林山水和漓江风光都尽收眼底,船到阳朔上岸便是西街,可随车自费游览阳朔陆地风光之后返回桂林。

桂林阳朔自驾游攻略。

        第一天:骑自行车乡间小道+遇龙河漂流+大榕树+月亮山+农家饭+聚龙潭+图腾古道+ 十 里画廊返回。

      第二天:龙颈河漂流+漓江精华段+兴坪古镇。

        第三天。世外桃源+ 返桂林

精典的旅游线路,有山有水有洞,还有惊险刺激的漂流。

阳朔漓江景点介绍

山水有相逢,终会到漓江——余光中

漓江千载清如许,只洗青山不洗人

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碧玉簪

玉带蜿蜓画卷雄,漓江秀丽复深宏

桂林山水甲天下

两岸奇峰看不尽,碧莲峰下泊行舟

舟行碧波上,人在画中游

无数桂林山,不尽漓江水

江到兴安水最清,青山簇簇水中生

曾见重华巡狩来,漓江庙宇野棠开

广西阳朔漓江旅游景点介绍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阳朔漓江景区介绍视频

桂林市区精华漓江俗称桂林十大名山水上游,可以游览桂林十个著名山,比如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净瓶山、南溪山、穿山、塔山、斗鸡山、七星山、老人山等。游览时间大概1个半小时。兴坪段漓江,主要游览百里画廊漓江的精华段,可以坐船到兴坪渔村,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去过的,非常有名。也可以看到黄布滩,新版20元人民币背面桂林山水的原型。游览时间大概2个小时。漓江,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为支流桂江上游河段的通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传统意义上的漓江起点为桂江源头越城岭猫儿山,现代水文定义为兴安县溶江镇灵渠口,终点为平乐三江口。漓江上游河段为大溶江,下游河段为传统名称的桂江。灵渠河口为桂江大溶江段和漓江段的分界点,荔浦河、恭城河口为漓江段和桂江段的分界点。

阳朔漓江景区介绍词

漓江既属于桂林也属于阳朔,阳朔县属于桂林市,漓江的精华段是在阳朔。

漓江,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为支流桂江上游河段的通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传统意义上的漓江起点为桂江源头越城岭猫儿山,现代水文定义为兴安县溶江镇灵渠口,终点为平乐三江口。漓江上游河段为大溶江,下游河段为传统名称的桂江。

灵渠河口为桂江大溶江段和漓江段的分界点,荔浦河、恭城河口为漓江段和桂江段的分界点。漓江段全长164公里。沿江河床多为水质卵石,泥沙量小,水质清澈,两岸多为岩溶地貌。旅游资源丰富,著名的桂林山水就在漓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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