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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霸王条款(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28 21:07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

1、对于旅行社没有向当地旅游部门备案门市部的,《旅行社条列》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这些东西都是被发现或被投诉才处罚的,如果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备案好应该不会处罚的。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

两年

经营许可证申请境外一般是指旅行社。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首先,旅行社想要经营出境业务,就必须先在国内经营旅游业满2年,且2年还不得有任何违规记录。

其次,经营旅行社应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携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办理登记。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旅行社 条例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

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怎么处罚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旅行社条例规定

新出台的《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与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质分别。“应当提示”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提示旅游者,而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就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了对游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应当由旅行社进行举证。同时,旅行社在进行提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参团者签署确认提示的通知,以防范日后发生纠纷。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

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的定义是“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即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该旅行社违反了哪部法律的规定

《旅游法》颁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强迫购物或单方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就购物事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第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购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1、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旅游者签署购物协议,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铺,商品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购物,应提示旅游者关税政策问题。

3、为什么旅行社安排购物一定要与旅游者签订购物协议?

第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即代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选择不参加购物,故实践中,较多是签署购物协议形式约定,而不是在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约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张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应由旅游者初步举证旅行社有安排购物场所的事实,然后才由旅行社举证证明系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4、旅游者购物后因商品价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处理?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珠宝商品佩戴后身体不舒服等各种原因反悔,要求退货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配合旅游者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断,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任。且,商品是否属于同类、旅游者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不能简单类比。只要旅行社没有单方指定购物场所、没有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经营资质齐全、商品明码标价,旅游者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旅行社无关。

但在无购物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购物,应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强迫购物的情况下,旅行社可能还要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购物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如何处理?

旅游者主张在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者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旅游者应提供正规的购买凭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旅游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发生问题,是否都应由旅行社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如果旅行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中的购物活动,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随团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有关购物的所有责任。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处罚

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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