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3-06-28 21:07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的职责
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做一名合格的全陪就要认真做到以下职责: ???
1.实施计划 ???
2.监督质量 ???
3.协调联络 ???
4.调研工作 ???
5.讲解服务 ???
6.生活服务 ???
7.处理问题地陪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安排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3)负责导游讲解; (4)维护游客安全; (5)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具体指具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的,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同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丰管人员1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应当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2.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捉交的文件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利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中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设立旅行社可行件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3)旅行社章程。该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3.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行政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审核原则。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①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②符合旅游市场需要;③具备条例规定的申请旅行社条件。
(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3)颁证、领取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工作人员职责
旅行社票务人员岗位职责1、熟悉票务业务,熟记飞机航线、列车路线及班次,熟练操作收费设备。
2、热情受理票务相关业务,认真回答用户咨询,意外情况及时报请领导或有关部门。
3、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防盗工作;严格财务管理,收费现金当日送交银行。
4、严格执行中心制度,禁止私自减免费用。
5、不得空班、空岗及串岗,严格请假制度。
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的职责有哪些
导游员有很多工作职责,例如配合旅游单位安排食宿和交通,计划旅游行程等等,具体的职责如下:
1、根据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合同,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游客游览;
2、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好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解答游客的问询,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游客的意见和满足游客的要求等等。
旅行社领队职责
如果是一地的旅游团,一般只有一个导游也就是地陪,主要负责景点的讲解。 ??????如果是长线团或即使一地团但为了提高、保证接待质量,除了地陪之外,旅行社还会派一名全陪,负责旅游活动过程中与旅行社的联络,做好各站衔接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各地接待社的履约情况和接待质量,协调处理旅游活动中的问题,保障旅游团的利益和安全。地陪有可能是为多家旅行社带团,而全陪一般是社里专门委派的,更直接地代表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如果碰到不满意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全陪反映。 ?????领队也是导游的一种,但是针对出境团的,国内游一般是没有领队的,只有全陪和地陪。出境团既可以有领队也可以有全陪,但他们的任务是不一样的,领队负责境外事物,而全陪负责境内事物。 ??????出境旅游领队:依照规定取得领队资格,受组团社委派,从事领队业务的工作人员。 ??????领队业务:全权代表组团社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督促境外接待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等方面执行旅游计划,并为旅游者提供出入境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领队职责包括: ???????提醒督促旅游者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尊重宗教信仰、民族风俗、生活习惯、维护国人尊严; ????????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酒店入住、机票确认等手续; ????????监督导游、接待社对旅游计划的执行; ????????督促对方改进服务质量;确保旅游安全; ?????????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做好各段衔接;必要时提供翻译服务。 ???????领队和导游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业务范围不同。领队工作重点在带领团队、督促境外社和办理出入境;导游的工作重点则是旅游接待和景区讲解。
2 工作场所不同。领队是在境外工作;导游一般在国内。
3 素质要求不同。领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的能力,有的省还要求领队上岗前应具备一年以上、带团5个以上的导游工作经验,并能履行领队职责、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并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导游则要求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掌握当地人文、历史、地理知识,有较强的承上启下、联接内外、左右协调的组织能力。
旅行社各个部门的职责
1)担任全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实施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单位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
(2)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各方面接待人员加强合作,做好旅行各站的衔接工作;
(3)配合、督促地方接待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交通和参观、游览活动,照顾好客人的生活起居;
(4)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并能提供与之相关的延伸服务;
(5)耐心解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
(6)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协助开发
、设计新的旅游产品。
2)担任地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认真做好旅游者在本站的接送服务;
(2)严格按照接待计划确定游览日程,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游览、购物、文娱等活动;
(3)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旅游者介绍和传播中国文化;
(4)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
(5)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督查内容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假日旅游安全、景区客流管控等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督查内容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等。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情况;旅行社旅游用车安全,是否购买责任险等情况;旅游A级景区森林及建筑消防安全、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检维护及发布、危险地段警示标牌设置等情况;旅游星级饭店卫生情况、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情况。
旅行社接待部门的职责
旅行社通常只有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等三个层次。
我国传统的旅行社一般有以下几个部门:
外联部:有些旅行社又叫它市场部、销售部或者市场营销部。主要业务是设计和销售旅行社产品。
计调部:全称为计划调度部,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待服务的计划工作和一起关系的调度工作。
接待部:导游就是在这个部门,由不同语种的导游人员为主体组成,主要负责具体接待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未旅游者(团)提供导游和陪同服务。
综合业务部:是旅行社多功能的、带有拓展业务性质的综合部门,它同时具有某些职能部门的特征。主要承担三科旅游业务和票务工作,许多旅行社的行包业务也有综合业务部负责。综合业务部是旅行社中业务范围最广、服务项目最细的部门。
另外就是人事部跟财务部了,一般旅行社就是由这些部门组成的...
旅行社的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负责人担任紧急联系人的职责是
1)担任全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实施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单位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 (2)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各方面接待人员加强合作,做好旅行各站的衔接工作; (3)配合、督促地方接待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交通和参观、游览活动,照顾好客人的生活起居; (4)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并能提供与之相关的延伸服务; (5)耐心解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 (6)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协助开发 、设计新的旅游产品。 2)担任地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认真做好旅游者在本站的接送服务; (2)严格按照接待计划确定游览日程,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游览、购物、文娱等活动; (3)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旅游者介绍和传播中国文化; (4)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 (5)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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