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代为招徕(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
发布时间:2023-06-28 21:07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
相约行旅行社还可以的。
相约行旅行社成立于2021-05-24,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20103001493058,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文昌阁街道文笔街9号4单元4层1号,经营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酒店管理。
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什么意思
1.凭澜的意思指的是海南凭澜旅游有限公司的简称。
2.凭澜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水果种植;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日用杂品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休闲观光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忠华盛世是正规公司。
忠华盛世(云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12-30,注册资本为100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浦江,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530100000956995,注册地址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顺通社区经景路38号浩宏产业园B3栋9楼17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健康咨询服务。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招徕业务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
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
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
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业务是指什么
合创旅行社有限公司靠谱的。
贵州合创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2-30,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520102001594089,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1栋1单元42层5号,经营范围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业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
旅游:旅游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它们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定义。狭义的旅游活动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把旅游活动解释为旅游者的活动;广义的旅游活动是从旅游业的角度出发,把旅游活动解释为旅游业的活动,它不仅包括旅游者的活动,还包括旅游企业、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活动。在国内外,有众多学者对“旅游”下过不同的技术定义,其中常被人引用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有: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游是指人们为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惯常环境,到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
英国旅游局(BTA) 前执行主任里考瑞什认为:旅游是人的活动,是市场的运动而非- -项产业的运动,总之,是流动人口对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
根据以上的文字和技术定义可以看出,旅游被定义为一种活动即旅游活动(TourismActivity) , 在不同的定义中,对活动的限定不同,但都是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为总和。因此我们可以把旅游活动定义为“人们出于休闲、商务、度假等目的的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旅行和逗留过程中引起的种种行为的总和。”简单地讲就是人们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外出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旅游活动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旅游的主体、客体和媒介。旅游的主体即旅游者,旅游的客体即旅游资源,旅游的媒介即旅游业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合法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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