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8 20:28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标准
1年,每人最低20万。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
以甘肃旅游工作为例,旅游社在工作中要注意的风险是,一是安全因素,因当地基础设施落后,游客存在安全风险,必须早做预防。
二是违约的风险,当地人的旅游混乱,信用市场意识较弱,会给旅游服务带来危害。
三是收益的风险。因为当地冬季较长,游客稀少,旅行社要及时做出预案,保证企业经营不受影响。
旅行社风险的特点包括
作为一个喜欢旅游的人,又从事法律工作,来和大家分享影响旅游安全的有关观点。
现在旅游越来越普及化,越来越大众化,旅游安全是每一个旅游者需要关心的问题。影响旅游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
这涉及的面太宽了,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景点,不同的季节,不同的人群都有不同的安全隐患,但归根结底,我认为印象旅游安全的因素无非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第三方因素。
一、主观因素,就是因为自己本身的认知错误或者行为错误,从而把自身置于不安全的状态下,产生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根本上是游客自身造成的。
1、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不遵守法律、规则、规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属于违法违规的情况,这方面的教训很多。
从法律层面来看,包括不遵守交通法律,而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在旅游途中不遵守法律而从事了偷窃、欺诈、伤害、赌博、色情等违法行为,在林区私自携带火种,非法野外用火,从而使自身处于违法状态,随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类安全完全是自作自受。
从遵守各个旅游景区、景点或者旅游区域的规则来看,这类安全隐患是最为普遍的,包括到禁止游泳的水域野泳、违规翻越围栏(墙)、私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等等,这些都会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造成溺水、遭受野生动物袭击、坠崖、迷路、落水等等,这方面的案例太多太多,教训沉痛而深刻。
无知造成危险。最突出的案例就是最近发生的平顶山女子跳入香火池子被烧伤的事件,如此无知作为,真的让人可气又可笑。其他的包括误食植物、挑逗动物、误入危险地带等等。
二、客观方面的安全因素。
大千世界,形形色色,有一百种安全隐患,就可能有一百种客观因素,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客观方面的因素,更是千奇百怪,不一而足。
天气因素,包括暴雨、风雪、冰雹、酷暑等,都有可能诱发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
地质灾害,包括天气因素引起的水灾、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等。
最难预测,危害最大当属地震,九寨沟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触目惊心。
三、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旅游安全隐患。
这类事故不是旅游者自身造成的,也不是自然界客观因素造成,主要是因为景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属于主客观以外的第三方因素造成的。
这类事故也很多发,包括缆车(索道、滑道)事故,娱乐设施事故、内部观光车事故、旅游途中的公共交通事故(陆上、空中、水上),酒店(景区内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的爆炸、火灾、垮塌事故等。这类事故,对于游客来说,也是无法预知的。
旅行社风险评估
安全。就像存钱去银行,旅行社为了更好的为旅客服务,必须要收取旅客的身份证资料来代为办理机票、船票、车票等岀行交通工具,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不得将旅客的身份证另为他用是职业操守,在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也有规定,旅行社不会冒吊销营业执照及高额罚款的风险随意泄露旅客的资料信息的。
旅行社行业风险类别
文旅安全包括下列几项,第一,乘车安全事项,游客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并按车站安全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车,先照顾老人和儿童,妇女,要讲究文明礼貌!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请勿携带违禁物品。贵重物品自己随身携带好。乘坐飞机要遵守民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住宿安全事项。入住酒店要了解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和安全转移路线,再查看酒店的配备设施是否齐全!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开房间门,遇到突发事件别慌张联系工作人员或者拨打求助电话!不要把自己住酒店地址房间号告诉陌生人。
第三,饮食卫生安全事项。不和陌生人相互赠送香烟和食品!不要暴饮暴食!不要吃不新鲜食物!带上常用药以备不时之需!出门不喝酒!喝酒发生纠纷,旅行社不负责任!
第四,浏览观景安全事项。听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经过危险地带时不可拥挤!同时考虑自身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水上游览要穿救生衣!游览时不要独行!不要离开团队太远!在视力范围内!自由活动时自己要控制好风险!
第五,购物安全事项。不买时不要向商家讨价还价要仔细鉴别商品!不要急着付款购物!不要单独行动和推销员去偏僻的地方交易!
第六,其它安全事项。听从导游安排!记住自己乘车的车型,颜色,车牌号,导游电话,保管好自己身份证等证件!等等
旅游风险级别划分规定
?回答是肯定的:当然能!去年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大家都没办法外出旅游,就云南来说只要不去瑞丽,其他地方都是很安全的
?云南大部分地方四季如春,冬季除了气温低一点儿,景色依然优美,而且还增添了几分冬季的清冽与宁静,有的地方,冬季越有特色。给大家推荐几个地方:玉龙雪山,大理苍山洱海,澄江抚仙湖,梅里雪,丽江古镇,香格里拉……
友情提示:1.云南每天早晚温差大,请注意着装,预防感冒;气候较为干燥,外出时请多注意喝水补水
2、云南地处云贵高原,室外紫外线照射较强,注意防晒,带好防晒用品
3、丽江、香格里拉、德钦等地海拔较高,以防高山反应
美丽的云南欢迎大家来旅游
(疫情期间安生更重要)
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应该提示参团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提供意外伤害、身残、身故、医疗等保障,若是旅行社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需要承担被保险人出险相关责任,并负责赔付。
另外,旅行社还应依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保障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旅行社可不担责。
旅行社风险的定义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标准是
1、按照性质分类,风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所谓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都属于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例如投资股票、基金就存在投机风险。
2、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风险可以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所谓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所产生的风险,比如暴风雨等自然原因所致的损失或损害就属于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例如生产技术的改进等就属于动态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等,所谓财产风险就是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有损失的风险,而责任风险就是指个人或团体行为的疏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4、另外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还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整治风险、经济风险等。
旅行社风险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一、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四、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
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六、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
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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