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订机票/酒店|今日推荐

当前位置: 主页 > 景点大全

旅行社的行业组织(旅行社的行业组织导入)

发布时间:2023-06-28 20:06

旅行社的行业组织导入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内容如下:

1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

2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及港澳台通报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6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

招徕、组织我国大陆地区游客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 游览 住宿 饮食 购物 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 接受我国大陆地区游客 委托,代购 代订

国内交通客票。

3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地处边远地区的国内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该地区的海外游客。

4 接受我国大陆地区游客 委托

为其便利托运行李 领取行李等业务。

旅行社的组织构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开展旅行社业务

作为地接社去跑业务,首先要选择对口的旅行社,及跟你所在地区对口的旅行社,进行业务洽谈,从:价格优势、线路特色优势、实力等优势来达成合作渠道!

旅行社是如何产生的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开旅行社的流程: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3、审批期限;4、工商登记。

旅行社各部门运作流程

一般分为两种:地接和组团,地接指的就是外地客人到了你们本地,有你们安排住宿,餐饮什么的;组团就是指组织本地人到外地旅游。

按照旅游方式分为两种:散客和团队 一般的话,挂靠旅行社,只要被挂靠社授予你权利的话,你是什么都可以做的。当然要记住如果是国内社的话,不得经营,组织出境旅游。

旅行社的行业组织导入方案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形象匹配:

即考虑热点本身性质是否与自身品牌形象、品牌理念相匹配。品牌推广的内容与社会热点一结合,大众一定会受到热点事件先入为主的影响,戴有色眼镜去看待你的品牌传播。例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让几乎所有旅行社都跟上热点,而教育机构动作就相对保守;又比如优衣库事件各大品牌都在追,反而杜蕾斯却没有追;再比如许多恶性社会事件,若是推广上没有找到非常好的结合点,那还不如不追。

二、人群匹配:

遇到与自身产品匹配的热点事件难上加难,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条热点事件与自身品牌产品没有任何关系,讨论人群也与产品面向人群相去甚远。这倒也并不是说不该去追,此时该考虑的应该是我们能否将热点事件结合导入并影响精准用户,能否对品牌带来实质价值以及投入产出比是否能够被接受。

三、节奏匹配:

热点营销服务于品牌的整体推广计划,虽然不可控因素居多,但需要按照品牌运营节奏进行,频繁地追不但并无必要,反而会扰乱自身推广思路。另外,在一些重大推广战役及特定行业下, 什么阶段该在市场释放什么内容需要做严格限定,比如重大发布会前夕、比如大型事件营销进行时,盲目追热点反而会干扰消费者注意力影响最终整体推广效果。

旅行社如何运作

(1)旅行社的经营业务

首先,就拿海南当地的旅行社来讲,其业务是有很多类别的。比如,有的旅行社做酒店预订的。还有做一日游的,还有的是做跟团旅游的,还有的卖门票的。还有的是做自由行的。当然,现在还有私人订制团。

(2)旅行社盈利模式

1、酒店业务

酒店业务的源头当然是各大酒店了,他们怎么操作呢?首先当然在前台搞一个很贵的前台价。然后在淘宝、去哪儿、携程、艺龙上放自己的产品。自己就是一个网络卖家。当然,酒店不会光走这一个渠道。他还会放出网络限价给各个旅行社,这个时候旅行社就相当于一个代理商。然后旅行社再卖给游客,来赚个差价。旅行社也可以拿着酒店上淘宝、去哪儿等,也会提供电话预约。当然,每个旅行社拿到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受个人的、公司的因素影响。这样的旅行社里,他们的酒店价格走的渠道也是不一样的。虽然酒店直接给他们报价,但他们不一定要走酒店,因为酒店的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

2、出游业务

自由行、跟团游、门票、一日游也好。都是出去玩的。门票的话,就是旅行社和景点合作。景点给旅行社一个限价。自由行的话,就是旅行社和酒店机合作,然后安排司机带客人去想去的地方,当然,有的客人想自驾游,那这时也能给客人提供租车服务。反正自由行就旨在解决交通和住宿问题。跟团的话就是旅行社和各个景点、酒店、餐厅合作。

3、旅行社之间

旅行社之间除了竞争关系,也会存在代理关系。

4、导游

导游也是要吃饭的。有的旅行社,导游是没有底薪的,全靠向客人推销购物店来赚钱的。提成很高。还有的旅行社导游有底薪,这样的旅行社的出游价格高一点,但是导游的素质也高一点。但不代表这样就能杜绝导游的推销了。

(3)销售渠道

百度竞价、淘宝、去哪儿、携程、艺龙、街上宣传单、公交车站广告牌……

旅行社的运作模式

    步入新世纪,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集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的要求,“集团化、名牌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前进方向,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各项措施,推出了党政联席会议模拟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财务双签制度、子公司管理条例、经营目标责任制、财务预算制、费用指标控制制、文件运转会签制、社务公开职代会议事规则、督办制度、财务经营活动分析会、经营调度会、市场分析会制度。

旅行社主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分级核算、集中采购分级运作的管理模式;对下属企业加强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在管理技术创新中,国旅总社致力于建立灵敏、准确的企业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智能化办公,提高了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先后推出了BBS国旅信息港网站,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互联网;完善了电子邮件发送、团队计划发送、饭店预定、游船预定电脑网络系统;设计开发了团队机票预定、公民出境游预定、国际铁路联运和旅行救援电脑网络;完成了CITS中英文网站的开发设计,使CITS网站与全球互联。

此外,国旅总社还将内部各项规章汇编成企业整体化的制度,制定了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了国旅总社系统的依靠管理出效益、依靠挖潜出效益、依靠苦练内功出效益的管理理念。

旅行社行业组织的功能

中国旅游协会(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CTA)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1986年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第一个旅游全行业组织,1999年3月24日经民政部核准重新登记。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已正式致函中国旅游协会,告知经民政部审核,该会已完成脱钩,开始依法独立运行。

CopyRight 2023 鼓浪屿旅游 www.59236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14012035号-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