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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组团社旅行社(北京旅游社团)

发布时间:2023-06-28 21:55

北京旅游社团

正在备战第三届北京大学生艺术展演的五大艺术社团——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弦乐团和话剧团,深入了解了他们备战比赛的集训情况和对展演期望。

以上是我校五个参加展演的艺术团的备赛状况。成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的是平时的努力与汗水。相信他们的汗水、泪水不会白流。10月,将是他们收获的季节,让我们期待他们满载着成功而归,享受胜利的喜悦吧!

北京旅行社协会

北京消防协会是非营利性单位。北京消防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由北京地区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及消防规划单位、消防科研单位、消防企业以及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指导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北京旅游社团名单

北京市救生协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由北京市游泳场馆和救生人员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市救生协会的宗旨:团结本市各游泳场馆及救生人员,通过加强联系、交流,提高本市游泳场馆的救生水平;广泛宣传、普及水上安全知识,减少游泳场馆的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为群众游泳安全服务。

北京旅游社团官网

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北京旅游社团排名

1,德云社

德云社是中国最著名的大型专业相声社团之一,全称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曾经名为北京相声大会,2003年更名为德云社。

2,嘻哈包袱铺

嘻哈包袱铺成立于2008年,在“掌柜”高晓攀的带领下,拥有近百名相声演员和专业化营运团队。是集传统与创新为一体的相声、喜剧团体。

3,青曲社

青曲社是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相声社团,成立于2007年。社团名称蕴含“青云直上,曲故情长”的意思。主要成员为相声演员苗阜、王声。

4,众友相声艺术团

众友相声艺术团建于1999年8月14日,迄今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年。1998年于宝林先生倡导相声回归茶馆并于1998年9月13日在燕乐茶馆首演,在此基础上由尹笑声,黄铁良,冯宝华,佟守本,杨威,刘春晖等人发起组建众友相声艺术团。

5,北京星夜相声会馆

北京星夜相声会馆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一个专业的相声艺术团体。会馆以“发展中国传统艺术、发扬中国曲艺文化”为主旨,以“继承传统精髓、弘扬传统经典”为原则。

北京市旅游团

北京十五大最灵寺庙

1、潭柘寺 文物保护单位4A景区

潭柘寺始建于西晋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寺院初名“嘉福寺”,清代康熙皇帝赐名为“岫云寺”,但因寺后有龙潭,山上有柘树,故民间一直称为“潭柘寺”。潭柘寺寺院坐北朝南,主要建筑可分为中、东、西三路,主体建筑有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斋堂和毗卢阁。东路有方丈院、延清阁、行宫院、万寿宫和太后宫等。西路有愣严坛(已不存)、戒台和观音殿等,庄严肃穆。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2、北京法源寺 重点寺院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法源寺位于北京宣武门外教子胡同南端东侧,它不仅是北京城内历史悠久的古刹,也是中国佛学院、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所在地,是培养青年僧侣和研究佛教文化的重要场所,1983年(癸亥年),法源寺被国务院确定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法源寺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建筑规模宏大,结构严谨,采用中轴对称格局,由南往北依次有山门、钟鼓楼、天王殿,大雄宝殿,悯忠台、净业堂、无量殿、大悲坛、藏经阁,大遍觉堂、东西廊庑等,共七进六院,布局严谨,宽阔庞大,是北京城内保存下历史悠久的古寺庙建筑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前街7号

3、大觉寺 文物保护单位3A景区

大觉寺又称西山大觉寺,大觉禅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麓,始建于辽代咸雍四年(1068年),称清水院,金代时大觉寺为金章宗西山八大水院之一,后改名灵泉寺,明重建后改为大觉寺。大觉寺以清泉、古树、玉兰、环境优雅而闻名。寺内共有古树160株,有1000年的银杏、300年的玉兰,古娑罗树,松柏等。大觉寺的玉兰花与法源寺的丁香花、崇效寺的牡丹花一起被称为北京三大花卉寺庙。大觉寺八绝:古寺兰香、千年银杏、老藤寄柏、鼠李寄柏、灵泉泉水、辽代古碑、松柏抱塔、碧韵清池。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大觉寺路9号

4、戒台寺 文物保护单位4A景区

戒台寺,原名慧聚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马鞍山上,因寺内建有佛教戒坛,民间通称为戒坛寺,又叫戒台寺。寺内占地面积约4.4公顷,主要建筑有山门殿、天王殿、大雄宝殿、千佛阁、九仙殿、戒坛殿等。戒台寺最特别的是保留了佛塔,经幢、戒坛等辽代佛教中十分罕见的珍品。戒台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中国北方保存辽代文物最多、最完整的寺院。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戒台寺

5、北京云居寺 4A景区

云居寺,位于北京西南房山区大石窝镇水头村,距市中心70公里。云居寺始建于隋末唐初,初名“智泉寺”,后改称“云居寺”,占地面积0.07平方公里,经过历代修葺,形成五大院落六进殿宇。景区由云居寺、石经山藏经洞、唐辽塔群构成中国佛教文化特色一大宝库。云居寺,先后荣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北京市文明旅游景区、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

6、北京广济寺 重点寺院文物保护单位

广济寺位于位于北京城内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5号。占地2.3公顷。始建于宋朝末年,名西刘村寺。明天顺初年重建,成化二年(1466)宪宗皇帝下诏命名“弘慈广济寺”。1931年寺院失火焚毁,1935年重建。建筑保持明代格局,分三路,寺内珍藏许多珍贵文物。广济寺珍藏的佛教经典十分浩繁,仅图书室就有23种文字、10多万册佛教经典、著作,仅收藏的《大藏经》就有12种版本,是研究中国佛教发生、发展和演变的重要史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阜内大街25号

7、北京广化寺 重点寺院

广化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北边的鸦儿胡同31号,是一座北京著名的大型佛教寺院,也是北京市佛教协会所在地。广化寺坐落在什刹海后海的北岸,东邻银锭桥,西邻宋庆龄故居。全寺占地面积20余亩,拥有殿宇329间,共分中院、东院和西院三大院落。每逢农历初一和十五,广化寺都有法事活动。每个周六北京佛教音乐团在广化寺都有演奏活动。每年农历的腊八,广化寺都要熬粥免费发放给到寺的市民,这一传统从建寺起延续至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鸦儿胡同31号

8、红螺寺 4A景区

红螺山红螺寺景区位于怀柔区城北5公里的红螺山南麓,距北京市区55公里,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浸润,奇妙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成就了红螺山红螺寺为一方完美殊胜、绝尘脱俗的“净土佛国”。红螺寺为十方常住寺,是我国北方最大的佛教园林,千年来一直是佛教圣地,寺院内历届主持多有皇家命派,高僧频出,佛法超凡,佛教更为盛光绪年间,印光僧人来红螺寺修学净土法门,后去普陀创建净土道场,所以世有"南有普陀,北有红螺"之说。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号

9、敕赐和平寺 2A景区

和平寺是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北京城东北昌平区南口镇花塔村。由唐代名将尉迟恭临建,由唐太宗李世民御笔亲书。古有“先有和平寺后有潭柘寺”之说。寺前石阶33级,分东西两院。东院主体建筑有正殿、弥陀殿、菩萨殿。正殿面阔3间136米,前廊后厦,进深74米。正殿西为弥陀殿。西院有配殿1间,配房3间。寺院所在花塔村林境优美,背靠青山,面对京北平原,四季宜人,果香粮丰,寺院内一派幽静,春来鸟语花香,夏到绿树成荫,交通十分便利,有铁路、高速公路直通南口重镇,公路直通寺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桃洼乡花塔村

10、北京灵光寺 重点寺院

灵光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翠微山东部西山八大处,是一座1200多年历史的佛家古刹。灵光寺是八大处的第二处寺院,始建于唐代大历年间(公元766至779年),初名龙泉寺,辽代曾扩建,金代改叫觉山寺,明代成化十五年重修后,才改称为灵光寺,此寺名一直沿用至今。因佛牙舍利塔供奉释迦牟尼佛牙舍利而闻名于世,成为中外佛教徒朝拜的中心之一。198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现由中国佛教协会派僧人管理。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八大处

11、雍和宫 重点寺院文物保护单位

雍和宫位于北京市区东北角,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康熙帝在此建造府邸、赐予四子雍亲王,称雍亲王府。雍正三年(1725年),改王府为行宫,称雍和宫。1983年,雍和宫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该寺院主要由三座精致的牌坊和五进宏伟的大殿组成,从飞檐斗拱的东西牌坊到古色古香东、西顺山楼共占地面积66400平方米,有殿宇千余间。如今的雍和宫,融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和旅游景点于一体,每天吸引着大量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信众。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12号

12、十方普觉寺(北京西山卧佛寺) 文物保护单位

十方普觉寺,位于北京市西山北的寿牛山南麓、香山东侧,距市区30公里。该寺始建于唐贞观年间(627-649),原名兜率寺,又名寿安寺。以后历代有废有建,寺名也随朝代变易有所更改。清雍正十二年重修后改名为普觉寺。由于唐代寺内就有檀木雕成的卧佛。后来元代又在寺内铸造了一尊巨大的释迦牟尼佛涅槃铜像,因此,一般人都把这座寺院叫作"卧佛寺”。2001年6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仙人洞村

13、妙应寺白塔 文物保护单位

藏传佛教系古塔,全名灵通万寿宝塔,位于北京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路北的妙应寺内。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该塔是元大都保留至今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大的一座藏式佛塔。1961年,妙应寺白塔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妙应寺白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经过两年七个月的修缮,白塔寺2015年12月6日重新开放。白塔由塔基、塔身和塔刹3部分组成。白塔的形制,渊源于古印度的窣堵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14、碧云寺 文物保护单位

碧云寺位于北京海淀区香山公园北侧,西山余脉聚宝山东麓,是一组布局紧凑、保存完好的园林式寺庙。创建于元至顺二年(1331年),后经明、清扩建。寺院坐西朝东,依山势而建造。整个寺院布置,以排列在六进院落为主体,南北各配一组院落,院落采用各自封闭建筑手法,层层殿堂依山叠起,三百多级阶梯式地势而形成的特殊布局。因寺院依山势逐渐高起,为不使总体布局景露无遗,故而采用迥旋串连引人入胜的建造形式。其中立于山门前的一对石狮、哼哈二将,殿中的泥质彩塑以及弥勒佛殿山墙上的壁塑皆为明代艺术珍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买卖街40号

15、报国寺 文物保护单位

报国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前街1号。广内大街北侧,宣武医院西侧,北京地铁7号线广内大街站。寺院坐北朝南。主要建筑均建在一条南北中轴线上。原有殿7进,后有毗卢阁,高36级。阁下有瓷观音像高尺余,宝冠绿帔,手捧一梵字轮,系神宗时景德镇瓷窑所贡献,为旧京八宝之一,谓之窑变观音,梁间曾悬《胜果妙因图》1轴。寺内还有嘉庆六年(1801)《五彩天尊仙女》1轴。现寺中仍保存成化二年(1466)御制碑,和乾隆二十一年(1756)御制重修报国寺诗碑。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前街1号

北京旅游 旅行团

1、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2、中国旅行社总社3、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4、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中信旅游总公司6、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7、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8、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9、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10、中国妇女旅行社

北京旅游社团电话号码多少

廖廷建字伯瀚,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管理研究生班。曾任中国诗书画研究院秘书长,现为文化部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常务副秘书长兼艺术委员会副主席、北京中国书画协会执行会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教授。

2002年荣获“第二届中国书法家协会德艺双馨书法家”称号,2004年被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文化局等单位授予“首都职工艺术家”称号,是共青团中央推出的“当代百名著名中青年书画家”之一。

北京青年旅行社旅游团官网

行天下旅行社是负责出境旅游的,还行,不过不知道你的居住地是在哪?如果是在石家庄的话,可以选择北青旅石家庄青年旅行社,因为这个旅行社是做中高端旅游的,出境出发地都在北京,选择这个旅行社也是不错的选择。

北京旅游协会

北京对外文化贸易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成立于2015年初,由31个团体会员联合发起,是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发展的社会团体。

协会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理念,自适应“一带一路”和“生态文明”国家战略,以对外文化交流为平台,实现“走出去,请进来”的跨国经贸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北京市对外文化贸易协会在推动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领域将发挥独特而有力的作用。

北京旅游社团有哪些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WC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渔猎生产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

第六条 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 。图案以我国的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普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流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知名企业家、文化名人和社会活动家,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科研、宣传教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三)外籍会员

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四)团体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3、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申请,经由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推荐,报本会秘书处;也可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为本会资深会员,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

(三)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备案,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四) 团体会员: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或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含外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享有与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

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文化界名人和社会活动家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审核批准;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协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 O七年九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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