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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旅行社报价(黑龙江哈尔滨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3-06-28 21:21

黑龙江哈尔滨旅行社

康华旅行社就是原来的康辉旅行社。

现在康辉旅行社总社不让哈尔滨的挂靠了,所以改了名字。好不好没法说,挂靠社太多了,满大街都是,一年交点钱就可以挂康华的牌子。多数也是收了人再卖掉,挂靠的除了分公司,门市部是没有权利直接跟游客签合同的,如果不是跟总社签,你多数情况下是被卖了。门市太多良莠不齐。

哈尔滨有多少家旅行社

哈尔滨鹏程旅行社,是哈尔滨市专业旅游企业,多fv来,哈尔滨鹏程旅行社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哈尔滨及全国各地旅游者提供了优质的旅游观光,商务考察,会义会展,业务培训,航空票务等服务,每年接待旅游数近万人,7年来组织操作上万个商务考察,倾力打造出鹏程旅游品牌,是哈尔滨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旅行社,多次受到旅游者及同行业的好评。

哈尔滨各大旅行社

这是哈尔滨旅游局对外推荐的11家诚信旅行社,供你参考选择:黑龙江天马国际旅行社、黑龙江省冬之星国际旅行社、黑龙江华夏国际旅行社、哈尔滨海外旅游总公司哈尔滨铁道国际旅行社、哈尔滨青年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国际旅行社、哈尔滨观光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市阿勒锦国际旅行社、哈尔滨蓝太阳商务旅行社、哈尔滨江山旅行社

哈尔滨国际旅行社总社

小编通过网络进行搜索,对中国十大旅行社进行相互的比对,给出下面比较客户的几个旅行社,并对各个旅行社进行介绍,需要旅游的童鞋可以参考一下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吧。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54年,于2008年3月更名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旅)。经过几代国旅人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为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累计招揽、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1000多万人次。“CITS”已成为国内顶级、亚洲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

中国国际旅行社企业文化:精神:诚信为本、服务至上、拼搏奉献、永争第一;口号:“中国国旅 天下一家” ;目标:中国旅游产业领域中拥有旗舰地位的企业集团;愿景:中央企业群体中最具市场竞争力的旅行社集团;中国最强的跨国旅游运营商;全球最为著名的旅游业品牌之一。

中国旅行社总社

中国旅行社总社是新中国第一家旅行社,同共和国一起诞生,与共和国一道成长。60年来,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以诚信经营为准则,以卓越品质为追求,赢得无数客户的青睐和支持,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中国旅行社总社是在内地设立的第一家区域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秉承中旅总社的稳重和内涵,兼具新成立企业的青春与活力,企业发展迅速,后劲十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将继续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广交天下朋友,期待更多有识之士加入行列,创造中国乃至世界旅游行业更多、更大的惊喜和奇迹!

中旅总社北京公司具备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含赴台游)、签证认证代办、机票船票代理、出国中介等全部经营资质。

回顾过去的发展历程,我们倍感自豪!面对如今的经营业绩,我们满怀感激!展望未来的发展道路,我们信心百倍。我们坚信在您一如既往的信任和支持之下,中旅一定能够傲视群雄,成为中国旅游行业第一品牌!

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康辉”是中国大型国际旅行社、国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康辉总部设有总经理室、办公室、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日韩部、欧洲部、东南亚部、亚洲部、澳非部、港澳商务订房部、国内部、省内接待部、自驾车部、前台、市场销售部、开发旅游部、拓展旅游部、观光旅游部、亚太旅游部、外联旅游部。中国康辉以全国康辉系统的 80 多家兄弟旅行社为依托,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和友好的合作关系。

日臻完善的全国网络和垂直管理模式形成康辉集团在全国旅行社业独特的优势。中国康辉以“网络化”“规模化”“品牌化”为发展目标,遍布全国及海外的网络及2300余名优秀员工真诚为海内外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北起哈尔滨,南至深圳、海南,东起上海,西至甘肃、新疆, “中国康辉”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220多家垂直管理的子公司连锁企业,其中1999及2000年度就有8个分社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行列。2001及2002年,“中国康辉”在国家旅游局 “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企业”的业绩排名已列三甲,企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2011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第四。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青旅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北京市首批5A级旅行社,现有总股本7.2384亿元。

作为中国旅游行业的领先品牌和综合运营商,中青旅坚持以创新为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不断推进旅游价值链的整合与延伸,在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会奖旅游、差旅管理、景区开发、酒店运营等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中青旅旗下拥有中青旅会展、乌镇、山水酒店、遨游网、百变自由行等一系列国内知名旅游企业和产品品牌,在北京、上海、东京、温哥华、香港、广州、天津、南京、杭州、深圳等海内外三十余个核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中信旅游总公司

中信旅游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签证业务。依托中信集团的旅游资源和其他行业的有利支持,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和相互支持的集团化战略联盟及经营网络;与国内外众多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服务周到、多语种的管理队伍和业务人员,提供多方位、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2010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第九。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一九八七年,曾是招商局集团全资直属企业,2005年划转为香港中旅集团(简称“港中旅集团”)旗下机构。 ???入境旅游;国内游;国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承办商务旅行、国际、国内会议。

交通公社新纪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JTB NEW CENTURY INTERNATIONAL TOURS CO.,LTD,是旅游业首家中日合资旅行社,也是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2000年5月1日由株式会社JTB中国和中信旅游总公司合资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入境旅游业务。帮助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归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导游等相关服务,经批准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入境旅游者代办入出境签证手续等;二是国内旅游业务。组织中国人、在华日本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及导游等相关服务。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神舟国旅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隶属于首旅集团旗下的大型国有全资质旅行社集团公司,是首旅集团十大品牌之一。首旅集团是一家以旅游为主业的综合型现代服务企业,成立于1998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经营业务涵盖旅行社、旅游酒店、商业、餐饮、汽车服务、景区、地产等领域,形成北京市旅游商业的领军企业。 ???神舟国旅集团旗下拥有14家旅行社企业,业务覆盖全面,包括:国内旅游、商务会奖旅游、综合差旅服务、入境旅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票务代理、以及旅游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等。近百家门市网络覆盖北京市内各城区和郊区县,为旅游消费者提供立体化、多渠道的客户服务。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86年,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可同时经营国际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单位,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社之一,北京地区国际旅行社十强之一 。 ???为迎接入世挑战,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五家大型国企共同出资进行了战略重组。

哈尔滨旅行社名录

哈尔滨国际旅行社全部是挂靠旅行社,就是站前哪家更是把游客当孙子玩,见钱不要命了,一点责任都不负,谁想旅游找他们家去吧,然后你就知道什么叫遭罪了,打官司都不怕你,大不了他人跑了,明天换个名你都找不到他们人了。这是什么旅行社啊!

哈尔滨旅行社哪个

我说几个我去过的附近的吧。曾经在哈尔滨待过一年半。去过双鸭山的饶河看乌苏里江!因为自己比较喜欢历史和地理,也喜欢边境,所以去了饶河,小城市还挺安逸的,当时是五月去的。沿着乌苏里江边慢慢走着,瞬间觉得时间慢下来了!

然后也去过加格达奇,做飞机去的!没做过飞机想体验一下,就去了。加格达奇的天很蓝,空气很好!绿化也不错!是个让人慢下来的地方。而且加格达奇也很独特,地属于内蒙古,但是管理权属于黑龙江!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首府。大兴安岭是黑龙江唯一的地区而不是地级市!

黑龙江省旅行社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旅行社名单

哈尔滨热门亲子景区排名如下:

1.波拉恐龙岛

2.哈尔滨融创乐园

3.哈尔滨极地公园

4.极地馆

5.北方森林动物园

6.松花江观光索道

7.龙塔

8.哈尔滨极地公园

9.海洋馆

10.平山神鹿旅游区

11.太阳岛笨熊乐园

12.波塞冬海底世界

13.呼兰湿地公园

14.科技馆

哈尔滨旅游社

哈尔滨圣索非亚大教堂位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东侧的透笼街,是一座典型的拜占庭式东正教教堂,始建于1907年3月,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第四步兵师修建的随军教堂。哈尔滨圣索非亚大教堂通高53.35米,占地面积721平方米。1996年11月,该教堂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6月,教堂被修复并作为哈尔滨市建筑艺术馆向公众开放。圣·索菲亚教堂内部现作为“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博物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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