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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2023-06-28 20:28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本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IBS)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KIBS)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就是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一 信息服务业包括硬件设计顾问 软件设计顾问和服务 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 其他计算机相关服务二 研发服务业包括医学技术开发 其他自然科学技术 工程技术 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领域三 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顾问 法律事务代理 有关专利产权方面的顾问 其他法律服务四 金融服务薄记服务 审计服务 其他会计服务 债务清理服务五 市场服务市场调查 公众调查 广告代理 广告设计 其他广告活动 贸易展览 产品演示六 技术性服务 包括城市规划设计 民用工程服务 建筑服务 水电气技术设计 其他建筑设计 机械工艺设计 技术测试分析 工业设计七 管理咨询业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决策分析 资质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 内部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 管理顾问八 劳动就业服务劳动力招聘代理 人才市场 劳动力市场 猎头公司 其他与劳动力提供服务等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先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待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旅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旅行社管理细则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1.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与指标,为公司获取足够利益。

2.保障公司的财产以及资金安全。

3.协调人际关系,员工之间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员工对客人保持优质的服务态度。

4.活动的执行与实施,根据需求制定规划,配合团队落实于行动最终达成目标。

5.商品的调配与管理,合理的配置资源。

6.处理反馈回来的意见以及投诉,提升顾客的满意度。

7.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适的策略与建议

8.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评估和考核,表彰优秀员工,督促后进员工。

9.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正面向上的引导,以及知识技能技巧的教授。

10.店铺环境的维护营造舒适干净的氛围以及设备的维修处理,确保一切运转正常。

11.即时解决工作问题不拖拉,完成员工提出的合理需求

12.督促员工工作和监督活动流程,保证工作质量以及活动的顺利完成

13.定时做好公司形象的宣传活动,增强店铺影响力,提升公司形象。

拓展资料:

店长是受连锁经营企业委派管理一个单独门店的管理人员职位的名称,也可以是对自主经营门店业主的称谓,是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新生的词汇。

任职要求:

1、职校、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2年店铺从业经验;

2、具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及商品知识,熟悉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有良好的组织能力与团队合作精神,乐于培育良好的店铺工作氛围,能有效激励团队士气;

4、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带领团队达成店铺销售目标并能积极正面的处理员工问题;

5、较强的内外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及言语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

参考资料:

旅游门店管理制度

1、洽谈

加盟商政策解读、加盟商从业背景、价值观、业务能力等了解。

2、选址

根据客群属性、区域环境、区域属性、竞争环境由分公司协助选址。

3、签约

携程旅游门店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协议、携程旅游门店经营管理(补充)协议、担保函等文件

4、缴费

质量保证金、管理费。

5、装修

执行集团统一的装修标准,我们专业的设计师团队会根据店铺实际情况测量后给到实际效果图和施工图,装修公司需按照施工图进行装修。

6、证照办理

门店营业执照、门店旅游备案登记证等经营相关证照。

7、培训

企业文化、门店标准化接待礼仪、TDS系统操作详解、门店管理规章制度、投诉处理流程等课程,以上培训课程2个月内完成,三次考试机会,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8、品牌形象验收

门店店面形象和管理设备

9、开业

根据各地分公司开业流程设计执行

旅行社人员门店操作流程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注册独立旅行社(无论国内社还是国际社)的流程:

第一步:工商注册

1.做好投资人和财务资料,向你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局工商注册(所有投资人必须到场进行网上实名认证),剩下就是进行公司名称初审核(4天左右等结果),名字通过后再提交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租房合同、投资人资料、财务资料),特别提醒国内社的最低注册资金30万,国际社注册资金150万。最先注册经营的只是国内社,经营3年左右才可以升级为国际社(便于公司经营发展,最好把注册资金提高国际社的标准)。如果你觉得这一切资料难得做,可以花钱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嘿嘿。

2.大约5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代码是三证合一的(工商代码、税务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拿到营业执照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构申办开发票系统(申领税盘)。

第二步:国家文化旅游部报备,取得特许经营许可

1.登录www.jianguan12301.cn(全国旅游监管平台)页面,找到旅行社端口。进入页面后,点击我要申请一个旅行社(根据提示进行注册并填报资料)。

2.注册成功后,账户后台有更多资料进行填报,包括:工商注册资料、导游资料、财务资料、公司计调资料、保证金资料、公司营业地址等。需要一项一项的去完善,特别说明保证金资料需要把前面的资料填写完全待审核通过后,再去所在地市级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20万人民币,拿回存款资料拍照上传系统等待审核通过。

3.等待省旅游局邮寄国内社许可证期间可以进行公司装修,采购办公设备,管理制度上墙等工作,拿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旅游经营啦;所在地旅游局会过来现场检查,网络填报资料跟现实准备的是否相符,如果准备的资料不完整是不能进行营业的,只要等资料补齐才可以。

4.等待国内社经营3年无违规处分均可以升级为国际社,提交申请(工商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一项出境旅游业务,存足质量保证金150万),向所在地市级旅游局递交国内社许可证原件,等待省局邮寄国际社许可证。

加盟一个旅行社,申办一个门市部相当简单:

1.跟加盟旅行社签合作协议,递交门店保证金2万人民币(由加盟社收取,协议终结保证金会退回),由加盟社给你准备工商注册资料;

2.拿上资料、租房合同向所在地市场监督局申报工商注册,最多5天拿到营业执照。然后就进行门店装修,开业的时候加盟社会过来剪彩并指导业务培训。

3.经营一段时间再向所在地区县旅游局报备就可以啦。

加盟旅行社门市部,虽然可以进行旅游活动业务,但是很多都会受到限制,要把收到的客人和业务交由加盟社操作,否则就属于违规并被罚款的。

当前市场的主流客人是学生与老年人,防范风险级别最高的。面对市场产品同质化,价格战的形势下,旅行社的利润越来越低。培养忠实的客户,售卖独家线路产品,赚钱的空间还是有的。做旅行社或者门店有人赚钱有人赔钱,一看你的业务能力,二看你的财运数值。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解惑,开旅行社养家糊口是没有问题,一夜暴富的年代已过去。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旅行社产品的价格特点。1、相关性强:旅行社的产品是由不同服务供应商提供,然后再由旅行社加工组合而成。因此,旅行社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不仅是实现旅行社自身价值的方法,也是其他相关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途径。

2、不易控制:由于旅行社产品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旅游业中其他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产品价格的调整都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旅行社产品价格。因此,旅行社的价格决策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决策,受到较多的约束。

3、时间波动性大:一是旅行社的产品具有不可储存性,如果不能在特定时间内销售出去,就无法实现其价值。如果预订了房间,客人达不到预订数,就要承受退房的损失。因此,旅行社在需求较少的情况下会采取降价刺激需求;另一方面,旅游需求的季节性明显,造成价格的季节性波动。

旅行社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讲说清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耐心详细的介绍本公司的项目

第三:问对方是否听清楚,听明白您的陈述

第四:旅客有什么疑问,你及时分析讲解

第五:信任,让旅客信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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