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乡村设置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6-28 20:16??有的。
发达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效果比较明显,而发展中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则相对较少,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总体上都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市场和农民合作组织为辅进行投入。不过“政府主导”也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这取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求指向、本国的国力及由其最终决定的公共财政能力,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高,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激励政策的实施和信息引导上,实际建设则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承担。韩国的“新村运动”由政府提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经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后,政府再免费提供水泥、钢筋等建材实施目标,如果建得好,政府继续追加建设投入。
??日本的农民自治组织——农协发展得很成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巨大。印度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政府只能针对农村地区的发展需求重点建设一些最基础的设施。
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建设和管理来看,例如农村公路的建设,首先由政府确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许多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征收公路税的办法融资,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公路等级予以分担、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融资模式;其次,国家确定公路的技术等级和整体规划,在政策上保障农村公路与全国运输网络的协调发展;第三,对农村公路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州级及其以下各部门。
??对于农村电业建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优惠性的农电发展政策。如美国的农电合作社对联邦政府所有电厂的电力拥有“第一购买权”,电价较商业性电力公司的要低。日本政府对农村配电工程建设提供贷款,对农民生活用电及农业排灌、脱粒和加工用电分类收费。法国、巴西都建立了农村电气化发展基金,并以低价或优惠等方式支持农村电业建设。
??澳大利亚也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保护性福利政策,通过提高城市电价消化农村供电的成本。
在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上,也存在不同的发展模式。美国通过由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支持信息系统的硬件建设、信息资源的长期积累和低成本共享的方式来实现农村信息化。
??日本则由相关政府部门联手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政府主要负责村信息化的市场规则及发展政策的制定、大容量通讯网络及地方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信息网的建立。法国的农村信息建设和服务主体多元化,不同主体的服务重点、对象和群体的规模有所不同,具有良好的互补性。
??印度采用公私共享的合作模式,由中央政府至地方的各级农村发展部和村民自治组织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
国外农村合作社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国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形成了三种发展模式。一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欧洲模式,以德国、荷兰、法国为代表,大多是根据某一产品或某一项农业功能或任务而成立一种合作社,前者如牛奶合作社、小麦合作社,后者如收割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合作社由农户提交股金,有的还吸收一部分政府的财政补贴。
??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农业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民与市场和政府的纽带和中间组织。二是以综合性合作社为主的日韩模式,以日本、韩国、以色列、泰国、印度和中国的台湾为代表,如日本、韩国的“农协”。综合性合作社涵盖生产、销售和多种业务,是半官半民的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政府对农协给予了大量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三是以跨区域、协作式合作社为主的美加模式,美国、加拿大、巴西建立在大农场、大农业基础上的共同销售性合作社即是,一般一个专业合作社只经营一种产品,但体现了对该产品的深度开发,涵盖了销售、运输、储藏、初加工、深加工等各个环节。
国外政府对农村合作社持保护和扶持的态度,给予的政策比较优惠。
??国外一般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免征所得税,墨西哥和巴西还允许合作社内部自办金融组织。在美国,经联邦所得税法认可,农民合作社的纯收入通常按单一税原则征收。在日本,多年来,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低税制,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纳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
??5%,农协只缴纳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纳50%—60%,农协只缴纳43%。日本政府每年扶持农业的资金约3万亿日元,占财政支出的6%—7%。许多发展中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减免税收,并从国家获得低息贷款。如泰国规定,非合作社社员银行贷款年息15%—16%,而合作社从国家合作社发展局、农业合作银行贷款年息分别为6%和9%。
??转贷给农民社员年息为12。5%。合作社合法地位的确立和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国外农村合作社的稳固和发展。一般来说,国外对合作社主要是法律规范和政策扶持,直接进行行政干涉和管制的较少,目前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有关合作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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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农金融体系建设
国外农村涉农金融体系包括三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合作金融指由农民或民间资本采取合作方式成立的金融机构,以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德国和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包括基层、中层和中央三个层次,呈金字塔型,各级法人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机构遍布全国。
??法国农村合作金融具有亦官亦民、上官下民两重性质。地方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私法性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而它的中央机构,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属于国家机关。美国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协会、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及其生产信贷协会以及合作社银行三类相互独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所构成,主管部门是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它是隶属美国政府农业部的一个独立机构,自成体系,不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督。
??美国农业信用合作系统初期由政府出资创办、扶持引导,其后由借款人借款认股来筹资。大部分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为借款农民或农民合作社所有,但合作方式比较松散。
美国的涉农金融体系除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外,还包括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和美国农业保险体系,前者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专门为本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后者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第三层是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的农村金融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角,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形成包括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三种体系共同发展的格局。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印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和协调)、印度的商业银行(国有及私人)、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除了直接为农村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外,印度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保险和间接支持体系,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高效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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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支持农业的发展,这些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并提供比较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大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立法来保障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正常运行和稳定。
(四)农地与农地流转制度
农地制度指规定农业与土地关系的制度,不仅包括地权,还包括地权的交易及其实现形式等。
??农地流转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地所有者或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经营者的现象,其实质是农地使用权的转包或转租。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1。
??发达国家的农地流转。美国农地属农场主私有,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历史基础是家庭私人农场,农场主拥有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人所有权。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鼓励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扩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大多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土地转让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来实现,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在于农场规模的扩大、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先进科技与管理的运用。
??日本的农地以小规模家庭私有制为基础,实行小规模家庭协作式经营方式,其农地管理实施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20世纪70年代后,在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的共同推动下,日本的农地流转取得了巨大的进展。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解除农民疑虑,克服农地流转障碍;民间中介组织在促进农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认定农业者制度,以便保证农地流转的农业使用方向;政府培育与扶持中介组织,并对它们的活动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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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中国家的农地流转。这方面印度具有代表性。印度农地流转的特点是:第一,农地流转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扩大农地规模经营,而且这种扩大都是基于经济发展、农业技术进步、农村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的事实和趋势。第二,作为土地以小农户经营为主的土地私有制国家,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未能完全实现农地的合理流动,农地私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农地流转的障碍。
??。第三,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不足,致使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实现有效的配置与优化组合,广大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权益难以保障。
二、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
发达国家大多将农业作为弱势产业看待,因而采取多方面的支持和保护性政策,如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实施各种直接、间接的农业补贴和信贷、税收、贸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支持农业发展。
??美国、欧盟和日本在这方面最为典型,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如此。
1。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当前国外在农业科技推广上存在着四种模式。第一种是以政府农业部门为主体的农技推广模式,政府是农业科研和推广的主要执行者和融资方,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广运作方式,以以色列为代表。
??第二种是以大学(农学院)为中心的农技推广模式,政府将农技事业中的技术部分转移给涉农高校负责,政府从政策和宏观上把握国家农技发展方向,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教育一科研一推广”三位一体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第三种是以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的推广模式,政府和农民合作组织相协同,采取自下而上的运作途径,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以日本为代表。
??第四种是商业市场化推广模式,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业科研,推动农业公司开发农业新技术并加以推广,其特点是逐利性、针对性都很强,以法国为代表,美国、意大利采取这种模式的比例也较高。
???2。农产品价格支持。
政府事先确定农产品的保护价格,分干预价格和目标价格两种。
??干预价格类似于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由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目标价格是事先确定一个价格,当实际的平均市场价格低于发达国家这一价格时,政府通过直接向农民支付差价予以补贴。
???3。农业生产全过程补贴。
政府依仗自己掌握的雄厚财力,曾经在诸多名目下给本国农业发放了大量补贴。
??根据经合组织对近年各国农业补贴的有关数据,澳大利亚对每公顷农地的补贴为2美元,对农户的平均补贴为2894美元,而经合组织成员国则分别高达198美元和11334美元。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就给美国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如美国的休耕补贴,即政府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使农民既增产又增收而实行“休耕”,由此造成的农户损失由政府给予的补贴;生产补贴,即政府对补贴范围内的农作物按农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进行补贴;储备补贴,即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储备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存储起来,使市场保持一种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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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财政向农业生产领域的大量投入。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为农业发展提供各种服务性支出,包括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民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出。一些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项目还涵盖农业灾害救助、结构调整援助、生态环境补贴、贫困地区支持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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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贷和税收支持。
信贷支持指政府通过政策性的农业金融机构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借以鼓励农户增加农业投入。如果这种贷款的利率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之间出现差额而造成利息损失,则由政府补贴给农业金融机构。如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每年付出的低息贷款补贴额约15000亿—20000亿日元;美国政府对低收入农民实行低息贷款,仅1992年就有56000户农户接受了2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
??近十年来,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这种低息贷款发放仍处于上升的趋势。还有一些国家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单独设立面向农业的税种,并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上给予农产品和农民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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