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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规范经营告知书(旅店业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3-06-28 20:58

旅店业告知承诺书

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需要在家长的带领下,并且写下承诺书

酒店经营承诺书怎么写

已经是不错的待遇了有的地方即使不送派出所也会让其立即走人保证书就是保证以后不再犯错误,不再偷东西,不做其他有损酒店利益的事

落实旅馆业告知承诺

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星级酒店的话可以去旅游行政部门『如旅游局』投诉,也可以向星级评定机构投诉;

如果是普通的私人企业的话,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问题严重的话你也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

还有一个最简单直接的投诉办法:找消费者协会,电话是12358。

还有一种区分是,酒店哪方面出问题,你就找管它的部门投诉,如食品不卫生,你可以找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可以找公安部门等。

酒店投诉内容:

1、对酒店某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投诉:对服务员服务态度优劣的甄别评定,虽然根据不同消费经验、不同个性、不同心境的宾客对服务态度的敏感度不同,但评价标准不会有太大差异。尊重需要强烈的客人往往以服务态度欠佳作为投诉内容,具体表现为:

① 服务员待客不主动,给客人以被冷落、怠慢的感受。

② 服务员待客不热情,表情生硬、呆滞甚至冷淡,言语不亲切。

③ 服务员缺乏修养,动作、语言粗俗,无礼,挖苦、嘲笑、辱骂客人。

④ 服务员在大庭广众中态度咄咄逼人,使客人感到难堪。

⑤ 服务员无根据地乱怀疑客人行为不轨。

2、对酒店某项服务效率低下的投诉 :如果说以上投诉是针对具体服务员的,那么,以下内容的投诉则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而言的。

如餐厅上菜、结帐速度太慢;前台入住登记手续繁琐,客人待候时间太长;邮件迟迟未送达,耽误客人大事等。在这方面进行投诉的客人有的是急性子,有的是要事在身,有的确因酒店服务效率低而蒙受经济损失,有的因心境不佳而借题发挥。

3、对酒店设施设备的投诉:因酒店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不配套、服务项目不完善而让客人感觉不便也是客人投诉的主要内容。如客房空调控制、排水系统失灵,会议室未能配备所需的设备等。

4、 对服务方法欠妥的投诉:因服务方法欠妥,而对客人造成伤害,或使客人蒙受损失。如夜间大堂地面打蜡时不设护栏或标志,以致客人摔倒;客人延期住宿总台催交房费时客人理解为服务员暗指他意在逃帐;因与客人意外碰撞而烫伤客人等。

5、对酒店违约行为的投诉:当客人发现,酒店曾经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或货不对板时,会产生被欺骗、被愚弄、不公平的愤怒心情。如酒店未实践给予优惠的承诺,某项酒店接受的委托代办服务未能按要求完成或过时不复等。

6、 对商品质量的投诉:酒店出售的商品主要表现为客房和食品。客房有异味,寝具、食具、食品不洁,食品未熟、变质,怀疑酒水假冒伪劣品等,均可能引起投诉。

7、 其他(酒店方面的原因):服务员行为不检、违反有关规定(如向客人索要小费),损坏 、遗失客人物品;服务员不熟悉业务,一问三不知;客人对价格有争议;对周围环境、治安保卫工作不满意;对管理人员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等。

酒店住宿承诺书

员工宿舍入住承诺书2

本人申请入住生活区宿舍,保证对本人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负责。同时,为使宿舍成为文明健康的休息场所,树立主人翁精神,服从组织安排,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本人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房号、床号,不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由被访者向项目部汇报并办理登记手续,违者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2、不在宿舍内卧床吸烟、乱丢烟蒂;不使用取暖器、烤火取暖;不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等烧饭炒菜;不使用窗式空调;不随意私拉乱接电线、电灯和插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离开住所必须锁好门窗,并做到人走灯灭、风扇空调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4、起床后将衣服、被褥折叠好,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实行轮流值日,每天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整齐,项目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回到

5、爱护环境卫生,不饲养家禽、家畜及恐盟物,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倒在指定地点。

6、节约使用水、电及项目部配备的其它资源,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如有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7、生活区严禁发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剧烈活动、喧哗、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休息。

8、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生活区燃放烟花和鞭炮。

9、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对来历不明的可疑人员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对自己的贵重财、物妥善保管。

入住员工签字确认:xxx

日期:20xx年月日

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换证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负责人、保卫负责人、主管机关、经济性质、地址、结构(客房、床位)均未变化、旅馆信息正常使用,同时《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的,才可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换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原件提供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出具原件提供复印件。

4、治安管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旅馆案事件发生情况、旅馆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公安机关对场所的检查情况)。

5、租赁协议书(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6、收回原特行证正、副本。

7、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有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保证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

旅馆业告知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夜为计费单位,为消费者提供15间(套)30个床位以上的住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宿企业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酒店、饭店、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乡村旅舍等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管理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所辖范围内的乡镇行使部分职责。

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物价、城管、规划、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宿业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宿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乡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地各类型住宿企业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多媒体等信息服务设施,提供住宿企业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住宿业的住宿供需、管理等信息。

住宿企业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

住宿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住宿企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住宿行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住宿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住宿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推广、实施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条 ??住宿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住宿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住宿业行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住宿企业设立自开业之日起60日内,住宿企业变更经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复印件一份。

(五)《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住宿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持前款所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行住宿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住宿连锁经营企业,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店输出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二)经营管理合同一份。

(三)管理公司正式印发执行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文件。

(四)管理公司委派、认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经理主要工作履历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规范。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住宿企业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住宿企业,可以根据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向相应资质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严禁住宿企业擅自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以误导方式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用语。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达标检查。对达到经营、服务规范的住宿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意见书》。

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情况实行年度复核。年度复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住宿企业经营者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住宿企业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宿企业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食品安全、旅游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宿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各项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宿企业服务设施、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必须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宿企业工作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的普通话提供服务,提倡对外使用外语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住宿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三)淫秽、迷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业不得拒绝旅客住宿:

(一)携带动物的。

(二)携带可能影响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违反房间额定住宿人数的。

(四)客房没有空余的。

(五)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住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客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旅客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旅店业特种行业告知承诺书

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是不需要年检。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根据《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旅馆承诺书

暂住证办理: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扩展资料:违规处罚1、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2、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3、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旅馆业告知承诺书

从事旅馆业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年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宾馆旅店告知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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