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行人数(旅行社出行人数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6-28 20:45旅行社出行人数怎么算
旅行团号是每个旅行社各自为自己发出的团编排的一个序号,比如有些旅行社是以旅行社和分支的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加上操作计调人员的字母,再加上日期而编写的。有的还会用字母和数字标注人数,单散,接待等级。管理起来很方便。
具体操作如下:本旅行社名称第一个拼音字母,一杠后,年月日,再一杠后,本日的第几个团的排列序列号~例:NH-140911-02即南汇旅行社2014年9月11日第2批
旅行社员工数量
根据旅行社组织的大小,一把包括以下职位
1.总经理,部门经理(包含经理助理、秘书)
2.
财务部
岗位:会计,出纳,审计等
3.
策划部
策划人员,专案人员
4.外联部
业务员、外联员,签证专员
5.
导游部
导游,领队
6.
票务部
订票员、送票人
7.
计调部
计调员
8.
接待部
接待员
9.
下属旅游车队
车长,司机
10.行政内勤,办公室主任
正常都是这些,不过每家旅行社规模大小不一样,大的比较全面,小的就职位没有这么全,基本就这样。
希望对你们了解有所帮助。
旅行社一般有多少人
大型旅游团队一般团体旅游至少需要二十人,不同地区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绝大多数地区要求在20人以上。团体旅游,也称“集体综合旅游”,旅游者一般按旅游批发商制定的日程,路线,交通工具,收费标准等等做出决定后事先登记,付款后到时成行。
旅行社的规模有哪些
关于旅行社的编制,其实这是企业自己可以处理的事情,没有必要和别人一样,企业的起步有不同的规模, 有的时候企业的开始规模很小,一共就仨人,照样可以经营,那么这样的企业如何编制?
从广义上如果是比较大的旅游企业它的编制应该有 总经理室 办公室 营业部(可以分很多部门) 销售部门 计调部门 财务部 人事部 后勤
旅行社出行人数怎么算的
很多旅行团确实不接受单男单女,全陪团还好点,要是地接他们是绝对不接单男单女的。全陪团可以帮你联络旅行团看看哪天有单男单女可以拼团,要是拼不上只能补房差。
要是去的地方交通不方便其实可以报团,要是交通住宿都方便自己不担心的话可以自己去。
全国旅行社从业人数
为什么旅游团体一般都以十人为限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外面吃饭团餐都是十人一桌的,这样大家吃菜的品种多,比较丰富。
再就是十人是个小团体,导游也好管理。
还有就是人数太少,各种交通、住宿、门票等优惠都拿不到,费用要增加,利润要减少。所以一般都是够了人数才能出发的。
中国旅行社的数量
2012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为29.57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2.0%。其中,第一至第四季度分别为8.75、6.56、6.95、7.31亿人次。城市居民旅游人数为19.33亿人次,农村居民旅游人数为10.24亿人次。过夜游客为13.03亿人次,一日游游客为16.54亿人次。经旅行社组团出游人数为9246万人次,散客人数为28.64亿人次。外地旅游人数为7.7亿人次,本地旅游人数为21.87亿人。 国内旅游收入22706.2亿元。
旅行社个数
2000年底,全国共有8993家旅行社,其中国际社1268家,国内社7725家。
2007年底,全国共有19720家旅行社,其中国际社1838家,国内社17882家。
这七年来,我国旅行社的数量增加了10727家,增长超过了1倍,其中国内社因进入门槛较低,数量增加了10157家.
2008年底,全国共有20110家旅行社,其中国际社1970家,国内社18140家。
2009年底,全国共有21649家旅行社。
2010年底,全国共有22784家旅行社。
2011年旅行社总量目前不详,年底见国家旅游局《2011年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
旅行社接待人数
2019年,旅游经济继续保持高于GDP增速的较快增长。国内旅游市场和出境旅游市场稳步增长,入境旅游市场基础更加稳固。全年,国内旅游人数60.0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8.4%;入出境旅游总人数3.0亿人次,同比增长3.1%;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1%。旅游业对GDP的综合贡献为10.94万亿元,占GDP总量的11.05%。旅游直接就业2825万人,旅游直接和间接就业7987万人,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10.31%。
旅行社人天数怎么算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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