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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专业化分工体系(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8 20:23

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是什么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与欧美有何不同

旅游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包括酒店管理方向、旅行社管理方向、旅游风景区管理方向、会展旅游管理方向、餐饮管理方向、休闲娱乐管理方向、旅游行政管理方向等。 就旅游方面而言,就业方向举例如下:

1、旅行社 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2、旅游咨询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及留学咨询、代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会议会展、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3、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强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一起被称为最适合在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行线路及商旅实用信息查询检索等,比如,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4、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策划等业务。

5、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是从原旅行社的业务部的营销策划工作延展扩大成为独立的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是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从新分工产生的旅游新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策划。 近年一些旅游大型产品在市场中的火爆与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不无关系,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就是一例。

6、旅游景区 可从事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一类旅游景区都是一条就业出路。 国家旅游局《2015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月,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54个,国家森林公园565个,国家地质公园105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自然文化遗产31个。

7、主题公园 可从事主题公园的经营和管理。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浓缩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职业规划。

8、旅游、休闲俱乐部 可从事诸如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沙滩浴场、沙漠滑沙俱乐部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 除上述传统的俱乐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现了中小型的适应当前休闲消费发展的俱乐部屋吧 等,如:蜡染吧、钓鱼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主要包括

中外旅行社产生的背景的时间不同、产生环境也不同。中外旅行社产生产生的条件有三:交通条件的改善;经济收入的增加;旅游需求的产生。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有产阶级的规模日趋扩大,欧美发达国家的人们具备了外出旅游的经济条件。中外旅行社注意:

垂直分工体系生长于完全的市场环境中, 它的投资主体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 而水平分工体系中,政府主导下的主管部门充当主体的角色; 在混合分工体系 中,两者均可作为主体加入,但重要的前提是所有投资主本要处于平等的竞争环境中,不存在例外。

我国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垂直分工体系是市场发育后形成的一种自然分工体系。欧美等国家旅行社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旅游零售商的纵向序列。

水平分工体系是指按照旅游市场和业务范围进行的分工,每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都涉及从生产、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并无批发、零售的主营差异。

旅行社内部分工体系的理解

一类旅行社 - 经营招揽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华侨、香港、澳门、台胞 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二类旅行社 - 经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三类旅行社 - 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上述规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类,实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优劣来划分,而是按其业务分工不同而来分类。三类旅行社是经营国内旅游的专业单位。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包括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就旅游企业财务核算主要会计科目的使用、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对旅游企业的核算要点进行简要归纳。  一、主要会计科目 由于旅游企业本身是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组团需要付出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以及租车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了旅行团队的成本。由于行业特点,注定了旅游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存货核算的问题。因此,在财务核算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业会计最常用的科目。  1、应收帐款 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组团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考察旅游。门市接收散客组团,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应收款项的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客户多属于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会先组织员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及本期应收未收团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在月末结转收入时,对尚未收到的旅游团款: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2、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业支付当期组团出游的旅游费用。支付前期出游团队的旅游费用时候,使用应付帐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时: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dr:主营业务成本 cr:预付帐款;  3、应付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企业支付前期及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旅游团款。支付前期旅游团费时: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候: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付帐款;  4、预收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月末结转收入时:dr:预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的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确定的,成本的确认也是则是根据旅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与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旅游过程中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给予客人的折扣等则按照实际情况,按照销售折扣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核算的一般步骤:  1、收到当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  2、收到前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  3、支付当期旅游团款时: 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  4、支付前期旅游团款时: 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  5、期末结转收入 dr:预收帐款 (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dr:应收帐款 (当期合同金额-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旅游合同金额)  6、期末结转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 cr:预付帐款 (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应付帐款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三、注意点:  1、在具体运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及预收帐款科目时,需要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企业的客户非常多,而且很多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可能只有一次业务发生。因此,在当前大部分企业均已经实行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中各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二级科目将不可胜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置手工明细帐进行辅助核算,这也是旅游业企业独特的较为繁琐的工作。  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按照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额乘以适用税率确认,在财务处理时要引起注意。其余税种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建账一、首先,建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设置总账  1、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总括的核算资料。  2、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  三、设置明细账  1、明细账通常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  2、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  3、明细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账页的重新排列和记账人员的分工,但是活页账的账页容易散失和被随意抽换。因此,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  四、设置日记账  1、日记账又称序时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  (2)账簿的外表形式必须采用订本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保证账簿资料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是什么意思

1、形成机制不同

垂直分工体系是市场发育后形成的一种自然分工体系。欧美等国家旅行社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旅游零售商的纵向序列。

水平分工体系是指按照旅游市场和业务范围进行的分工,每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都涉及从生产、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并无批发、零售的主营差异。

2、划分不同

垂直分工体系是以专业化分工为特征的,使得旅行社各司其职。旅游批发商专司旅游产品的设计、组装;旅游经营商从事旅游产品的设计、组装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旅游零售商则专门负责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中、小旅行社的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的特点。

水平分工体系,按照市场经营业务范围不同,人为地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同时,又把统一的国内旅游市场按部门和地区进行划分,分别设立相应的旅游企业。

3、优势不同

垂直分工体系比较好地做到了营销策划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操作统一,有利于保障有序的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形成,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克服了因缺乏分工而导致的业务交叉覆盖,混乱竞争等弊端,使得整个旅行社的经营变得协调有序。

水平分工体系,曾体现出合理性,适应了传统计划经济的要求,对旅行社较快地形成规模,换取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外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如旅行社之间业务重叠,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低层次的恶性价格竞争,使得市场混乱,旅游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的演变历程及趋势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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